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00R/202012-00050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 发文日期 | 2020-12-30 08:49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部门文件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 主题导航 | 财政、金融、审计 |
信息名称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4日
安徽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83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在落实国家确定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基础上,积极推进我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以下财政关系,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坚强的文化支撑。
二、主要内容
全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能力建设等方面。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认为:
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省级或市以下财政事权,由省级或市以下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场馆(基地)免费开放运行情况、接待参观人次等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支持。
省级和市级(含辖区)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省级或市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或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县级(市、县改区)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确认为省级与县级(市、县改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县级(市、县改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省级或市以下财政事权,由省级或市以下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大型体育场馆开放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支持。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认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支持。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省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省级与市以下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直接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市以下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以下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以下确定并由市以下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市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省级职能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省级、市以下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按照相关保护规划分别确认为省级或市以下财政事权,由省级或市以下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等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支持;纳入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由市以下组织实施的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支持;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市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省级、市以下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按照相关保护规划分别确认为省级或市以下财政事权,由省级或市以下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等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支持;省级职能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以下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统筹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支持;市以下组织实施的市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市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省级与市以下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市以下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以下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以下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市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省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市以下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市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省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以下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市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公共文化领域属于中央财政事权的事项,按照国办发〔2020〕14号文件由中央承担相应支出责任。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各级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履行保障职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省级财政加强统筹,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市以下财政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
(三)细化市以下责任分担。对市以下承担的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需要进一步划分的,市级政府可参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合理划分市以下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避免过多增加基层政府支出压力。
(四)协同推进改革。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并根据改革发展形势以及相关条件成熟情况,适时优化调整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