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00R/202303-00083 | 组配分类 | 行政审批目录和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 发文日期 | 2023-03-30 10:58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行政审批目录和流程图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 主题导航 | 财政、金融、审计 |
信息名称 |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 内容概述 |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基本信息审批数量事项名称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事项属性审批事项名称审批对象法人审批时限即办件法定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审批性质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程度预审审批方式审批是否授权窗口是是否进驻中心是是否收费否监督电话0563-4110027咨询电话0563-4022023实施主体法定机关审批条件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经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应交材料无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 |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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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审批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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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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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属性 |
审批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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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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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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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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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性质 |
行政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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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程度 |
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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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方式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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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授权窗口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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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中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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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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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3-411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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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63-402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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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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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经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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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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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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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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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审批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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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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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属性 |
审批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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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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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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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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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性质 |
行政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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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程度 |
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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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方式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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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授权窗口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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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中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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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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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3-411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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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63-402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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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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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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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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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会计行业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皖财会[2021]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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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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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审批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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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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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属性 |
审批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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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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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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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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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性质 |
行政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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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程度 |
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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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方式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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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授权窗口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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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中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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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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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3-411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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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63-402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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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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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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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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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会计行业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皖财会[2021]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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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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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审批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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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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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属性 |
审批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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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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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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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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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性质 |
行政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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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程度 |
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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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方式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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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授权窗口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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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中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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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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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3-411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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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63-402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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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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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该提供代理记账机构迁移办公地点申请,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同时交回原审批机关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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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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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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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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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审批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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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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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属性 |
审批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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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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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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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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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性质 |
行政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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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程度 |
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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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方式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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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授权窗口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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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中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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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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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3-411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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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63-402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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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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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已经批复的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提供提供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承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出具的承诺)、分支机构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提供撤销代理记账分支机构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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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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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