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MB1903316T/202201-00017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2-01-08 10:43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税务局 | 主题导航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税务局2021年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说明 | 内容概述 | 宁国市税务局2021年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说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税务行政法规、规章由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制定。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宁国市税务局主要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宣城市税务局有关规定,2021年,未开展规范性文件立改废相关工作,因此无规范性文件备案、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以及废止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等公开信息。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