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已知晓案涉政府信息的情况下,还坚持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对信息公开答复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诉的正当性和诉的利益。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参阅:
1.最高法院判例:滥诉的规制——陈则东诉浙江省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2.最高法院判例:起诉显然属于滥诉情形的可以通知方式不予受理——王建平等人诉雨花区政府拆除房屋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案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38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程志钢,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再审申请人程志钢因诉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屯溪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行终16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程志钢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为程志钢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是案涉房屋征收地块的被征收人错误。一审法院以程志钢作为其父的代理人参与另案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即主观认定其已经获得了案涉政府信息,从而剥夺其获取信息公开的权利有误。程志钢在二审中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二审法院作出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其向二审法院申请复议,但未收到二审法院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及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判决屯溪区政府7日内向其公开案涉政府信息,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程志钢所申请公开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占地图及改造收储红线图,在另案中政府已作为证据提交,程志钢作为其父程金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整个诉讼。程志钢在已知晓案涉政府信息的情况下,还坚持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对信息公开答复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诉的正当性和诉的利益。一审法院对程志钢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另查,程志钢向二审法院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二审法院认为二审合议庭成员并不存在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驳回其提出的回避申请,并告知其在收到决定书后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之后二审法院未收到程志钢的复议申请,即便二审法院收到复议申请未及时作出书面回复,该程序问题也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程志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程志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聂振华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唐斯斯
书记员 王昱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