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00R/202203-00076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2-03-08 17:12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关于印发宣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应急管理
信息来源 宣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 主题导航 财政、金融、审计
信息名称 【社会安全事件类】关于印发宣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宣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社会安全事件类】关于印发宣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宣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处置我市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减少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市经济安全。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由我市金融风险或地方金融机构引发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理的金融事件。

本预案是《宣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专项预案,是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工作的总体方案,是指导各监管部门、各职能单位编制和修订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的依据。

1.2编制依据

依据《安徽省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级人民政府在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范围内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根据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市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吸收公众存款、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金融活动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主要包括以下金融突发事件:

1)国内、省内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本市金融稳定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因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等因素而导致的金融突发事件。

3)人行宣城中支、宣城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或协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不能独立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本市金融机构出现大规模挤提、挤兑等情况引发的该金融机构所属系统或全市金融系统挤提、挤兑等情况的金融突发事件。

5)发生在或波及宣城市的非法设立地方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地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6)其它原因引起的金融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将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各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在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中,既要强调统一指挥,又要注重协调配合。

3)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4)自救为主、救助为辅。金融机构应建立应急资金救助机制,为风险处置及时提供资金保障。

2分级标准

2.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1)具有全省性乃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的金融突发事件;

3)本市不能单独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2.2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1)具有全市性、但未进一步扩散或造成全省、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具有全市性、但未波及金融同业的金融突发事件。

2.3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1)在一个县、区(含开发区,下同)发生、但未进一步扩散或造成全市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在一个县、区发生、但未波及金融同业的金融突发事件。

2.4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

所涉金融机构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金融突发事件处理。

3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分工

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成立宣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市级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其中,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上报省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并在其统一领导、指挥、布置、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和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县、区或相关金融机构应立即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处置情况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金融办。

3.1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人行宣城中支对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领导小组及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市金融办;按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批准的流动性支持方案,提供流动性支持,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2)宣城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部门或本行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部门、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市金融办和人行宣城中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农委等金融业务监管部门及时启动各自监管范围内金融组织和金融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部门、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市金融办和人行宣城中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与金融突发事件直接联系的其它行业,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其主管部门及时启动各自监管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部门、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市金融办和人行宣城中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市公安局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制定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加强情报信息搜集,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秩序,积极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

6)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收集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7)市委宣传部负责协助做好金融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工作,加强新闻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宣传报道的管理,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制订对外表态口径;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3.2其他部门的职责

市人大法工委、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视情况协助;市监察局对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单位应指定联络员负责联络事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

本预案启动后,各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快速响应,配合做好各阶段的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工作。

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方力量参与处置,协调辖区内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4预防预警

4.1预防机制

4.1.1 地方金融机构要建立本单位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市政府、抄送市金融办、人行宣城中支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4.1.2 人行宣城中支要加强对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市内外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报送市政府,抄送市金融办;同步报省政府。

4.1.3 金融监管部门每半年应向市政府报送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评估情况,并抄送市金融办和人行宣城中支。

4.2预警行动

4.2.1 宣城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农委等对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最迟不超过30分钟)向市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人行宣城中支。人行宣城中支在各部门通报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4.2.2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 (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5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建议,报请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程序。

5.1.1 响应程序

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2)市政府及时报请省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5.1.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有关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3)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小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市政府在省领导小组指导下,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人行宣城中支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其他风险涉及单位,应根据各自权限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5.1.3 落实措施

1)处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流动性支持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负责报经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批准办理流动性支持的有关手续、监督相关资金的使用和收回。

3)对需要采取接管、撤销、重组、申请破产等形式进行风险处置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履行担任接管组织或破产管理人、促进收购与承接、及时偿付存款人和实施清算等风险处置职能。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构成犯罪的应予以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潜逃,有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当地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依法指导和协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5)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启动《宣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的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5.2Ⅱ级响应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启动Ⅱ级响应程序。

5.2.1 由市政府会同事件涉及的省直有关单位共同协商制订处置方案,上报省政府备案。

5.2.2 市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各有关单位的处置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5.2.3 市金融办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并请求省政府金融办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协调。

5.3Ⅲ级响应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县、区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市政府、市金融办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

5.4 IV级响应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金融机构启动IV级响应程序,市政府、市金融办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

5.5信息报送

5.5.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人民银行和当地金融办、维稳办。

5.5.2 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事件发生后,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和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接报后30分钟内报送市政府,同时通报抄送市金融办、人行宣城中支和市维稳办,并在遵守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5.5.3 市金融办、人行宣城中支在汇总、分析各有关单位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政府。

报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机构、时间、性质、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发展态势、需要有关部门采取的救助措施等。

5.6应急处置顺序

5.6.1 初级阶段: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发生的单位应积极进行自救,相应金融监管部门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实施处置。

5.6.2 中级阶段:如初级阶段无法得到妥善处置的,根据响应级别启动《宣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处置。正式处置方案经市政府和本系统上级机关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5.6.3 高级阶段:人民银行紧急救助。对符合流动性支持条件、经人民银行批准给予流动性支持的,人行宣城中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并监督相关资金的使用和收回。

5.6.4 最终阶段:市场救助或退出。如市场救助失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存款保险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履行担任接管组织或破产管理人、促进收购与承接、及时偿付存款人和实施清算等风险处置职能。各相关部门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以保证市场退出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6后期处置

6.1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各有关单位、有关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6.1.1 对被关闭的地方金融机构的印章、业务档案、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的地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6.1.2 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1.3 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2评估与总结

6.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要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送市金融办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6.2.2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抄送人行宣城中支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6.2.3 市金融办、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要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

6.2.4 参与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3责任与奖惩

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检查与审计

6.4.1 市审计局依法组织或指导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6.4.2 人行宣城中支根据有关规定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流动性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4.3 市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监察,对达到立案条件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进行立案查处。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7.1.1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通畅。

7.1.2 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7.1.3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各有关成员单位、人行宣城中支、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以及事件发生县、区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7.1.4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技术保障

7.2.1 各有关单位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2.2 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2.3 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3安全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4人力资源保障

7.4.1 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7.4.2 各地、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地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培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7.4.3 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8附则

8.1 各地、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 本预案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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