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55631526X5/202103-00092 | 组配分类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1-03-22 09:1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人社局 | 主题导航 | 劳动、人事、监察 |
信息名称 |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政策 | 内容概述 |
一、如何拓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渠道?
答:针对灵活就业形式多样、主体多元的特点,突出加大对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的支持。
(一)在鼓励个体经营方面,鼓励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退捕渔民、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内的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政策支持。
(二)在支持非全日制方面,支持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家政服务等行业提质扩容,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养老机构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和社工岗位,增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吸纳就业能力。
(三)在支持新就业形态方面,支持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培育一批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新模式新业态,鼓励发展“夜间”经济、“乡间”旅游,培育一批“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示范基地。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
二、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主创业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针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主创业,突出审批管理、资金、场地等方面政策支持。
(一)免营业执照,对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等灵活就业,无须办理营业执照。
(二)免部分收费,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厉查处不落实停征免收有关收费项目、不按要求降低收费标准等行为。
(三)免租金,鼓励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
(四)免费提供场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提供给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退捕渔民、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内的就业困难人员,支持发展社会服务业。
三、对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针对培训服务少、维权渠道窄、抗风险能力弱等不足,强化新职业开发、针对性培训、就业服务、权益保障等方面扶持。
(一)在新职业开发方面,及时宣传推广国家动态发布的新职业以及新的职业分类,推动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社群健康等更多新就业形态发展。
(二)在针对性培训方面,及时将国家制定标准的新职业纳入培训范围,充分利用创业服务云平台、省级“筑梦”创业导师团等平台资源,提供在线培训和创业指导。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更多组织开展各类、各领域职业技能培训。
(三)在就业服务方面,依托安徽公共招聘网免费发布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招聘,送岗位进基层进社区。鼓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提供专业化服务、运营管理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促进多渠道就业。对规范运营管理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成效突出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20—3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在维护劳动保障权益方面,加快研究制定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积极探索新业态领域行业集体协商模式。深入推进劳动关深入推进劳动关系协商协调工作,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五)在就业帮扶方面,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和临时救助政策覆盖范围;加强困难灵活就业人员的摸底排查和就业帮扶,对有就业意愿的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托底安置。
四、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哪些?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每月给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年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