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00R/202103-00084 | 组配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 发文日期 | 2021-03-31 15:16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安徽省医保局关于降低我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行政事业性收费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安徽省医保局关于降低我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安徽省医保局关于降低我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切实减轻社会和群众负担,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鼓励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降低我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我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由每人次60元下调为每人次50元,检测试剂另外收费,零差率销售。检测机构在开展核酸检测服务时一律不得收取加急费。
二、明确自愿检测人员新冠病毒多样本混合核酸检测收费标准:5个样本混合核酸检测费为每人次30元(含检测试剂),10个样本混合核酸检测费为每人次20元(含检测试剂)。
三、上述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检测机构可根据批量检测及成本变化,降低检测费用,减轻群众检测负担。
四、针对不以疾病诊疗为目的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纯核酸检测),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含方便门诊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收取的一般诊疗费)。
五、本通知为疫情期间临时收费政策,疫情结束后,自动失效。各地要加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监管,依法查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行为。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