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MB1903316T/202104-00022 | 组配分类 | 互动回应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1-04-05 15:53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热点问题解答,负责人解读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税务局 | 主题导航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信息名称 | 【税收热点回应】税收咨询热点问题解答汇总(一) | 内容概述 | 【税收热点回应】税收咨询热点问题解答汇总(一) |
1问、财行税合并后,印花税由按月申报更改为按季申报吗?
解答: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期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的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税,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2问、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解答: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 )
3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之后应当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期限如何确定?
解答: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清算审核补缴的税款,应当自规定的申报期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延长审核时间的,延长审核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4问、纳税人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没有土地证书,土地面积如何确定?
解答: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
文件依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5问、2021年首次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如何填写销售额所属期间?
解答: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6问、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是在车管所打印吗?
解答: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
7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异地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如何确定增值税预缴地点?
解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8问、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草坪并提供铺设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解答: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这里的自产货物泛指所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自产货物。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
9问、安徽省2021年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吗?
解答:我省继续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2〕54号)规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征收使用政策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86号)
10问、安徽省一般纳税人企业申报财务报表,是否需要申报月报?
解答:除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月报和年报改为季报和年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