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64753563W/202102-00054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南极乡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1-02-01 16:36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信息来源 | 南极乡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市场监管局2021年1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内容概述 |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执行情况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宁国市茂盛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666244263R | 杨盛彪 | 身份证 | 宁市监罚字[2021]6-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 当事人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库存的43袋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笋丝;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9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10219元。 |
1.000000 | 0.021900 | 2021/1/6 | 2021/1/21 | 2022/1/5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未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1/7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宁国市青龙湾药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R2ABON | 涂修月 | 身份证 | (宁)市监罚字〔2021〕7-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0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涂修月经营的宁国市青龙湾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正在销售以下食品:4瓶宁夏枸杞(净含量250g)、7瓶胶原蛋白软胶囊(500mg*100粒)。当事人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罚款 | 一、没收4瓶宁夏枸杞(净含量250g)、7瓶胶原蛋白软胶囊二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2021/1/8 | 2021/1/23 | 2022/1/7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暂未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1/14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宁国市通国天然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76279840XJ | 潘胤 | 身份证 | 宁市监罚字〔2020〕4-1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在2020年7月24日,我局接到李志鸿的举报信,称在2020年6月22日在鲜品汇购物中心购买的香榧、葛粉、梅干菜的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存贮条件,根据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19年11月5日向鲜品汇购物中心销售香榧、葛粉、梅菜干各5袋,共计15袋,销售价265元;2019年11月30日,第二次向其销售香榧、葛粉各5袋,共计10袋,销售价220元;2020年5月30日,第三次向其梅干菜5袋,销售价20元。根据当事人陈述在鲜品汇购物中心销售的上述预包装食品都未标注存贮条件。我所执法人员在此案件的调查中还发现当事人和安徽省宁国市莹辉实业有限公司、宁国市皖宁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南陵县皖南野生葛研究所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从事上述这三种产品的代加工销售的相关情况,但在2020年7月24日我局接到安徽省宁国市莹辉实业有限公司的《说明》,说明未向宁国市通国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代工任何产品;2020年7月25日接到宁国市皖宁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关于香榧包装标签案件的说明》,说明未向宁国市通国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代工香榧产品;在2020年7月30日我局又接到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南市监移字【2020】0727号)及附件中,南陵县皖南野生葛研究所举报未生产“通国牌”通国葛粉。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宁国市人民法院已将宁国市通国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工业厂房、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附属物、构筑物整体拍卖,当事人无经营场所、无食品生产和经营许可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62元; 2.处以人民币10000元整。 罚没合计10062元,上缴国库 |
1.000000 | 0.006200 | 2020/11/28 | 2020/12/13 | 2021/1/14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暂未缴纳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1/14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安徽远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MA2RFHNU5F | 侯卫 | 身份证 | 宁市监罚字〔2020〕4-2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 2020年11月10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汪溪园区瑶湾安置区的安徽远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土特产货柜上发现的3盒山核桃仁,无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无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对以上食品进行了现场扣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收3罐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山核桃仁; 2、没收违法所得94元,处罚款3000元,罚没合计3094元,上缴国库。 |
0.300000 | 0.009400 | 2021/1/14 | 2021/1/29 | 2022/1/13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暂未缴纳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1/14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叶银伟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宁市监罚字[2021]6-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三十五条 | 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三十五条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无标签预包装食品25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950元; 3、罚款人民币5500元。 |
0.550000 | 0.095000 | 2021/1/13 | 2021/1/28 | 2022/1/12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未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1/14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宁国市小龙坎火锅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RQ3TY80 | 林杰 | 身份证 | 宁市监罚字[2021]2-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当事人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8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128元 | 0.512800 | 2021/1/8 | 2021/1/11 | 2021/1/15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1/14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宁国市麻石桥乡村大院饭店 | 个体工商户 | 91341881MA2QTHX172 | 李克锁 | 身份证 | 宁市监罚字[2020] 9-26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操作间内货架上发现一罐鱼头剁椒,已拆封,制造商是河北省鸡泽县湘君府味业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均为3kg,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sc11613043100154,在罐体上未发现有生产日期,该食品的进价为24元/罐,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涉案的鱼头剁椒一罐;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合计2040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0.004000 | 2021/1/15 | 2099/12/31 | 2022/1/14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未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1/2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宁国市金百润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UG93P39 | 蓝旭波 | 身份证 | 宁市监罚字[2021]2-4号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应予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2.88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02.88元 | 0.500000 | 0.000288 | 2021/1/19 | 2099/12/31 | 2022/1/18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未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1/2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MA2RXRR6XB | 吴修玉 | 身份证 | 宁市监罚字[2021]2-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八)项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八)项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54元,处以罚款10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054元 | 10.000000 | 0.005400 | 2021/1/19 | 2099/12/31 | 2022/1/18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未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1/2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宁国市西泉红义土特产经营部(经营者:刘胜义)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NNJ914A | 刘胜义 | 身份证 | 宁市监罚字〔2021〕2—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当事人存在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红义山核桃仁,以及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存在采购涉案食品时未查验索取相关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及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一、对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未查验相关食品检验合格证以及其他食品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伍拾元整(¥450.00); 三、并处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罚款。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陆仟肆佰伍拾元整(¥6450.00),上缴国库。 |
0.600000 | 0.045000 | 2021/1/17 | 2099/12/31 | 2022/1/17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未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1/2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UA7YP2J | 池连兴 | 身份证 | 宁市监罚字〔2021〕6-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当事人池连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无法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芝麻味酥饼和苏式黑芝麻月饼(果蔬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芝麻味酥饼6盒、苏式黑芝麻月饼(果蔬类)2袋; 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5000 | 2021/1/18 | 2099/12/31 | 2022/1/17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暂未缴纳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1/2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NN6UG5C | 汪美莲 | 身份证 | 宁市监罚字〔2021〕6-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当事人汪美莲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酱汁鱼(麻辣味)和海天红烧酱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酱汁鱼(麻辣味)12袋、海天红烧酱油4瓶; 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4000 | 2021/1/18 | 2099/12/31 | 2022/1/17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暂未缴纳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1/2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宁国市双龙生鲜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W8DT97B | 刘海兰 | 身份证 | 宁市监罚字[2020] 9-23号 | 销售不合格(农药残留超标)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 2020年10月29日,我局委托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当事人位于宁国市南山办事处双龙村龙潭公园对面的店内,对其经营的韭菜进行抽检。2020年11月30日,我局收到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05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0500 | 2021/1/22 | 2021/2/1 | 2022/1/21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未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1/28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宁国市街坊邻里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U252EXH | 彭梦娴 | 身份证 | 宁市监罚字[2021] 9-1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2021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宁国市双龙路恒祥太阳城2幢1002号的店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经营的“优美康”香辣脆肚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优美康”香辣脆肚6袋;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0600 | 2021/1/22 | 2021/2/1 | 2022/1/21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未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1/28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