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汪廷发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宣贯举措
为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条例》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进行舆论监督。我市成立了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在5月1日《条例》即将正式施行之际,处非办计划通过四项举措进行宣传,着力扩大《条例》知晓度。一是开展“学条例 勤答题 领红包”小程序答题活动;二是在《今日宁国》专版刊发《条例》全文;三是在宁国论坛“防范重大金融风险”专版发布《条例》全文;四是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各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属地和行业主管、监管领域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着力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集资犯罪案件6800余起,涉案金额1100余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约1.6万名,从境外10余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外逃犯罪嫌疑人80余名。数字可谓触目惊心,提醒我们危险就在身边。下一步,我市将根据《条例》规定及上级要求,将非法集资排查与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网格员巡查、社区治理、行业自律、有奖举报等有机结合,树立排查即宣传的理念,创新防范非法集资形式,实现对“有证行车”和“无照驾驶”全覆盖、排查处置常态化、宣传无处不在的工作实效,达到压实属地政府防范处置非法集资责任和行业主、监管部门监测预警责任,坚持关口前移、早防早治,把好非法集资风险源头关、发现关、管控关,广泛发动各方力量,推进非法集资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早防早治,形成上下高效联动、部门通力协作的“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的工作格局,坚决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总体要求。
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汪廷解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必须打赢的三大攻坚战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这为我们战胜风险挑战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金融领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完善法律制度是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力的保障和支撑。《条例》的出台,旨在用法治的方法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条例》的出台历经五年之久,2016年,原银监会启动《条例》立法工作,牵头起草形成初稿,提交司法部审查。2017年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陆续开展实地调研、国际比较研究、风险评估、修改完善等工作,2020年12月21日经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即非法性、利诱性和社会性。《条例》指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条例》共五章四十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监测预警等各项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牵头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二是加强预防监测。《条例》突出防范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各方面作用,建立健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的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行业自律、举报奖励等各项制度。相关部门要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异常流动和可疑资金监测等工作,以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风险。当前,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为此,《条例》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规定了针对性措施:禁止发布非法集资的信息;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电信主管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网站、APP等互联网的信息监测职责;压实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需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三是强化行政处置。《条例》规定行政处置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明确了调查处置手段和强制措施,对非法集资的刑事行政责任、资金清退以及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出了严格规定。《条例》明确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当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同时强调,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条例》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经营发布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市场主体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及未履行义务行为均规定了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单位: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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