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19M/202206-00072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农业保险 |
发布机构 | 甲路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2-06-14 13:36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政策性农业保险 |
信息来源 | 甲路镇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公告 |
信息名称 | 【政策与标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 | 内容概述 |
二、工作经费的支付比例按照皖政办〔2010〕31号文件执行。
三、工作经费的发放流程:
1.村级协保员工作经费应在每季承保工作结束后,县级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业务量和规定支付比例据实计算工作经费;市级保险经办机构对计算结果进行审核并如实打卡发放到各村级协保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2.乡镇专职协保员工作经费应在考核季结束后由县级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乡镇专职协保员工作量进行分摊造表,经县市区农险办审核后,报市级保险经办机构打卡发放。
四、工作经费应向一线倾斜,工作经费总额的70%用于村级协保员;20%用于服务站(点)年度考核;10%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统筹安排费用;大户工作经费应由市级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筹支付。
五、大户工作经费统筹支付的使用范围:
1.用于承保面积较小的专职协保员工作经费,可从统筹费用中予以适当补贴。对于专职协保员的年度补贴应不低于500元不高于5000元。
2.用于乡镇专职协保员年度考核。
3.用于农业专家查勘经费或授课培训费用等。
六、严格工作经费管理,村级协保员和乡镇专职协保员的工作经费实行由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年所辖的签单保费和考核结果,年终直接打卡至各协保员。
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作经费的统一管理,依据规定拨付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县市区农险办负责对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日常监督。
七、本规定由政策性农业保险市级经办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