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734/202106-00004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 发文日期 | 2021-06-04 10:15 |
发布文号 | 宁政办秘【2021】41号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宁国市2021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部门文件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 主题导航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宁国市2021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宁国市2021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政府同意,现将《宁国市2021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宁国市2021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2021年度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4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我市2021年度住房保障任务计划要求,即完成城市棚户区住房改造年度任务50套;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年度任务350户。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
坚持货币化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实行就地、就近、自愿选择的多元安置,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城市棚户区改造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在拆迁政策上给予合理的安置。
三、公共租赁住房
(一)保障范围
符合条件的城区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乡、镇进城就业人员和外地来宁工作人员。
(二)申请方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且1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无特殊情况不得跨代际关系。
(三)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障。有房源的情况下为符合条件且配中的申请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不同类型实行差别化租金,对最低收入家庭给予100%减免,对低收入家庭给予80%的减免。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家庭继续轮候,等待下一轮配租,同时对未能获得配租或申请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年度分两次发放,6月底前发放60%,12月底前全部发放完毕。
租赁补贴标准一览表(年度补贴金额)
人口 金额(元) 家庭类别 |
城区最低 收入家庭 |
城区低收入家庭 |
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乡镇进城就业人员、外地来宁工作人员等 |
|
1人户 |
3456 |
3024 |
2160 |
|
2人户 |
4320 |
3780 |
2700 |
|
3人户 |
5184 |
4536 |
3240 |
|
4人户 |
6048 |
5292 |
3780 |
|
5人及5人以上户 |
6912 |
6048 |
4320 |
|
说明:①1人户保障面积为36平方米;2人户保障面积为45平方米;3人户保障面积为54平方米;4人户保障面积为63平方米;5人及5人以上户保障面积为72平方米。②城区最低收入家庭按照保障面积每平方米补贴8元;城区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补贴7元;外地来宁工作人员、我市乡镇进城就业人员、其他家庭或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补贴5元。 |
承租河沥新城、南山东路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高层电梯公租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在审核通过后,给予每月50元/户的物业费补贴。
(四)轮候、分配程序
1.轮候。审核合格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申请家庭可在申请社区查询。
2.配租。配租采取公开摇号和综合评定两种方式进行。轮候对象为重点优抚对象、65周岁以上孤老、重大疾病、最低收入家庭、环卫、公交行业困难群体、四级及以上残疾、棚户区改造户、失独家庭、地市级以上(含)劳动模范、荣立三等功以上和参战的退役转业军人、见义勇为人员或轮候时间超过5年的家庭可先行采取综合评定方式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的一般轮候对象采取公开摇号方式配租,配租结果通过宁国市人民政府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3.签订合同。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家庭在收到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宁国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
(五)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每半年复审一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轮候和租住期间,申请家庭成员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社区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2.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按规定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承租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房屋腾退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
3.公共租赁住房住户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承租人确无住房且仍需要承租的,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住房(未交付的期房除外)的,搬迁期满仍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4.已承租房屋的参战复转军人家庭,因收入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房屋承租期间仍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计收租金。
5.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6.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和补缴所欠租金。承租人拒不执行的,提请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车辆、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解除保障资格。情节恶劣的,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经承租房屋的,收回房屋,承租期间按市场价计收租金。
8.已配中房屋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放弃租赁所配中的公租房的,当年度住房租赁补贴不予发放。
9.放弃租赁配租的公租房和主动腾退承租公租房的申请家庭,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租房配租。
10.承租人放弃、退回、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空闲房源库,具体分配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六)困难家庭租金减免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因家庭变故,本年度为此支出费用超过一定的金额(不含护理、交通及其他费用),可书面申请减免年度公租房租金。
1.租金减免条件。申请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符合民政部门确定的疾病目录)、意外事故致残、死亡等,或申请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恶性肿瘤等其他情况。
2.租金减免程序。自费用发生日起1年内,当事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书面作出减免决定。租金减免情况在社区和信息公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租金减免标准。年度累计支出费用达到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年度公租房租金30%、60%和100%比例的减免。
(七)办理程序和要求
1.受理。城区居民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外地来宁工作、乡镇进城就业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房屋征迁户向被征迁房屋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每个申请家庭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齐全的,所在社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经核实后提交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
2.初审及公示。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身份信息、婚姻、车辆、经营、收入、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初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予以上报,初审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3.审核。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住房信息审核,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市民政局负责婚姻、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审核,自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4.公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宁国市人民政府网站或其他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四、部门职责
(一)城区各社区设置公共租赁住房业务受理窗口,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专职办理人员,做好申请受理和入户调查。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工作的宣传、调查、初审、公示等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做好住房信息审核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婚姻、收入和财产状况审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的审核与监督。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税务、民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对申请家庭成员婚姻、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涉及相关部门应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和信息整理报送工作。所有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迁工作,征迁合同根据《宁国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征迁协议》格式签订,按要求登记造册,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五、监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市住房保障部门设立举报电话(0563-4028121)、举报信箱(东城大道与振宁路交叉口市民之家431室),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
要求类型 |
最低收入家庭 |
低收入家庭 |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
乡镇进城就业和外地来宁工作人员 |
基本条件 |
1、申请人需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3、在我市城市规划核心区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4、申请家庭成员不得拥有轿车或两辆以上(含两辆)汽车。 |
|||
户籍要求 |
城区居民 |
城区居民 |
城区居民 |
非城区居民 |
单身人士月收入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 |
不高于2100元 |
不高于2700元 |
不高于2700元 |
2人及以上户人均月收入 |
申请家庭成员中一人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 |
不高于1800元 |
不高于2300元 |
不高于2300元 |
拥有非住宅价值 |
不超过10万元 |
不超过15万元 |
不超过20万元 |
不超过20万元 |
经营实体 |
不超过10万元 |
不超过20万元 |
不超过30万元 |
不超过30万元 |
就业情况 |
/ |
/ |
/ |
城区实际居住,且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城区自主经营1年以上 |
社保情况 |
/ |
/ |
/ |
申请当月前连续缴纳24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
特殊情况 |
①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宁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失独家庭、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车辆、非住宅用房、经营实体限制;②2016年以后的总征迁补偿款30万元以下(含)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户,不受就业和社保限制;③乡镇进城就业人员已纳入保障的,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受就业和社保限制;④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
|||
注:城区居民是指我市西津、南山、河沥溪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的居民。 |
附件2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目录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家 庭 类 型 |
最低收入家庭 |
低收入家庭 |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
乡镇进城就业和外地来宁工作人员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 |
√ |
√ |
√ |
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 |
√ |
√ |
√ |
√ |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状况声明书等) |
√ |
√ |
√ |
√ |
收入证明(用人单位收入证明,退休金发放证明,其他收入证明等) |
√ |
√ |
√ |
√ |
住房情况证明(产权证,户籍为我市城市核心区内人员所在社区、村证明等) |
√ |
√ |
√ |
城中村居民提供 |
城区工作证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 |
/ |
/ |
/ |
√ |
社会保险费证明 |
/ |
/ |
/ |
√ |
其他材料:①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人社部门出具引
|
||||
注:以上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并由社区扫描上传至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