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124U/202104-00131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1-04-12 15:04 |
发布文号 | 民社救〔2021〕7号 | 关键词 |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部门文件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民政局 | 主题导航 | 民政、扶贫、救灾 / 通知 |
信息名称 | 关于做好2021年度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街道: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和《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文件要求,为扎实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正在享受及新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包括农村特困集中供养、农村特困分散供养,城市特困集中供养、城市特困分散供养四类。二、评估方法(一)各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会同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3人评估组或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根据特困人员是否具备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 |
各乡镇、街道: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和《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文件要求,为扎实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正在享受及新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包括农村特困集中供养、农村特困分散供养,城市特困集中供养、城市特困分散供养四类。
二、评估方法
(一)各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会同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3人评估组或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根据特困人员是否具备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对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自理类别提出初步评估意见,乡镇(街道)审核后提出审批意见,并填写《宁国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附件1),同时签字盖章放置供养对象档案内留存。
(二)对于《残疾证》所评定的精神或智力残疾等级为一级的特困人员,原则上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精神或智力残疾等级为二级的特困人员,原则上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其他特困供养人员由各乡镇(街道)按以下标准鉴定确认特困人员的自理能力评估结果:6项指标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有4项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将影响特困人员待遇落实是否精准,请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负责、准确评估。
(二)严格执行政策。要严格按照认定标准执行政策,对登记在册的特困人员全部进行认定,决不能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市民政局将结合社会救助第二季度督查工作,重点对生活自理能力认定准确度进行检查。
(三)做好动态管理。此次集中评估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街道)要将动态管理工作贯穿全年,要及时掌握特困供养人员变动情况,并根据变动情况做好再次评估,及时调整照料护理补贴额度。
(四)按时完成任务。各乡镇(街道)务必于5月24日前将附件2、附件3上报市民政局,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确保6月起可按照新的评估结果发放护理补贴。
附:1、宁国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2、宁国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汇总表
3、宁国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动态管理表
2021年4月12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国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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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供养 形式 |
□集中供养 □分散供养 |
残疾 等级 |
一级残疾:□肢体□智力 □精神□视力 二级残疾:□肢体□智力 □精神□视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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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类别 |
□首次评估□复核评估 (复核前评估结果:□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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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 |
评估事项 |
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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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 吃饭 |
使用餐具(包括筷子、勺子、叉子等)将食物送入口中、对碗(碟)的把持、完成咀嚼、吞咽等活动 |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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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 穿衣 |
穿脱衣服、系扣子、拉拉链,穿脱鞋袜、系鞋带等活动 |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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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 上下床 |
无需协助独立上下床等活动 |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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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 如厕 |
去厕所、解开衣裤、擦净、整理衣裤、冲水等活动 |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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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 行走 |
站立、转移、行走、上下楼梯、户外活动等 |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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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 洗澡 |
洗头、梳头、洗脸、刷牙、剃须、洗澡等活动 |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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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指标 及结果 |
评估指标 |
评估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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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指标均能自主完成; |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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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项指标不能自主完成; |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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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及以上指标不能自主完成; |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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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料护理补贴调整情况 |
□首次评估:照料护理补贴金额_______元/月。 □复核评估:照料护理补贴金额由原_________元/月调整为_______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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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或第三方机构意见 |
审核意见: 民政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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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审批意见 |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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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宁国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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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乡镇 |
城市特困 |
农村特困集中供养 |
农村特困分散供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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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自 |
部分 |
完全 |
具备自 |
部分 |
完全 |
具备自 |
部分 |
完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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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仙霞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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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极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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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宁墩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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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万家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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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云梯畲族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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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溪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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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梅林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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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霞西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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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甲路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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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胡乐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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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青龙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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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方塘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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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港口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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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天湖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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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竹峰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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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汪溪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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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河沥溪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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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南山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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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西津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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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合计 |
附件3
宁国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动态管理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年月日
序号 |
乡镇 (街道) |
村 (社区) |
姓名 |
供养类别 |
调整前自理状态 |
调整后自理状态 |
调整金额(元) |
备注 |
说明:1、供养类别包括城市集中、城市分散、农村集中、农村分散;
2、自理状态包括具备自理能力、部分丧失自理能力、完全丧失自理能力。
3、调整金额指调整后增加或减少照料护理补贴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