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6475761XE/202106-00026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1-06-15 11:24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主题导航 | 农业、林业、水利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 内容概述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审批部门 | 处理决定信息 | 办理时限 | 工作流程 | 备注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1 | 种子质量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 |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 (皖)中种检字(2016)第020号 | 免费 | 行政机关 | 宁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保留事项 | 双方协商约定 | 委托方自行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实施,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相应的检测,出具评价报告。 | |
2 | 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检测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肥料质量检测 |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 资质认证证书(编号:181114340087)实验室认可证书(注册号:CNASL1033) | 合同约定 | 行政机关 | 宁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保留事项 | 双方协商约定 | 委托方自行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实施,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相应的检测,出具评价报告。 | |
3 | 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检测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
农药生产经营许可 |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 资质认证证书(编号:181114340087)实验室认可证书(注册号:CNASL1033) | 合同约定 | 行政机关 | 宁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保留事项 | 双方协商约定 | 委托方自行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实施,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相应的检测,出具评价报告。 | |
4 | 拖拉机驾驶培训 |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条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等条件,并取得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驾驶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驾驶技能的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 拖拉机培训实行社会化。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
拖拉机驾驶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人员、组织管理制度 |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六条 教学场所 (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 (二)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三)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第七条 教学设备 (一)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 (二)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 (三)有必要的电教设备。 第八条 教学人员 (一)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 (二)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 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 第九条 组织管理制度 (一)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三)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 |
社会化 | 行政机关 | 宁国市农机管理服务中心 | 保留事项 | 双方协商约定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自行规定 | |
5 | 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检测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检测 |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无 | 行政机关 | 宁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保留事项 | 双方协商约定 | 委托方自行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实施,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相应的检测,出具评价报告。 | |
6 |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
对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2019]农质检核(皖)字第007号) | 合同约定 | 行政机关 | 宁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保留事项 | 双方协商约定 | 委托方自行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实施,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相应的检测,出具评价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