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5124U/202105-00093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1-05-01 15:21
发布文号 民福〔2021〕9号 关键词 特困供养机构、规范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政策法规文件
信息来源 宁国市民政局 主题导航 民政、扶贫、救灾
信息名称 【本级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特困供养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特困供养机构(以下称供养机构)日常管理,切实维护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工作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供养机构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思想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属地主体管理责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供养机构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供养机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本级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特困供养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特困供养机构(以下称供养机构)日常管理,切实维护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工作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供养机构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思想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属地主体管理责任

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供养机构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供养机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选派公道正派、有爱心、有担当、具备一定文化程度和管理能力的人担任特困供养机构负责人;要加强特困供养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到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到人,保障措施到位;要加强供养机构基础设施的升级改造,配备必要的取暖降温设备,优化室内外生活环境,不断提升特困供养保障水平。

二、明确岗位职责,落实落细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人员配备供养机构的工作人员由院长、护理人员、保卫人员、财务人员、炊事人员、消防安全人员等组成。护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失能、半失能、生活自理供养人员1:3,1:6,1:10的比例进行配备,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鼓励供养机构低偿开展社会化代养业务,代养收费由各地根据实际支出自行确定,原则上收费标准和护理人员配比不得低于特困供养标准。公建民营机构开展社会化代养业务应按照不低于1:6的标准配备护理人员。未单独设置食堂的,应按照不低于1:40的标准配备炊事人员(不足40人按照一名炊事人员配备),相关费用不得从供养经费中支出,确保供养人员利益不受侵占。

(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供养机构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业务能力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培训率达到100%;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院长、护理人员、保卫人员、财务人员、炊事人员、消防安全员等岗位责任制度,并在工作区域醒目处张贴;要完善岗位考核制度,乡镇、街道应定期对岗位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24小时值班、交接班、请销假、登统计等(详见附件《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工作细则》),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三)加强膳食供应管理。供养机构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进行膳食采购、加工和供应,将采购登记、食品留样和餐具消毒等各项制度落实到位;每周食谱要上墙公示,并根据供养对象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原则上做到每天早餐有鸡蛋,中、晚餐有荤菜,传统节假日有聚餐(加菜),并尽量满足特殊供养对象的饮食要求;应吸收供养对象代表参与膳食物资的采购和验收,伙食账目要按月向供养对象公布;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不得在院内自设炉灶生火做饭。工作人员在院内就餐的,应与供养对象同灶,并按规定交纳伙食费。

(四)加强出入院管理。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特困老人入住供养机构工作。供养机构应当优先接受生活不能自理和半自理的特困人员入住。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不得拒绝接收。集中供养人员原则上必须在供养机构入住,因就医等原因确需在社会办养老机构代养的,必须经所在乡镇、街道研究决定,明确代养机构、代养费用、安全责任,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严肃财务制度,确保供养资金专款专用

(一)严格财务管理。各供养机构财务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代管,会计核算与管理、各种凭证的取得、填制、财务的处理等均应符合《政府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供养机构日常生活费用严格执行月领月报销制度,经费开支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现金和票据管理应当做到收支有据,手续齐全,保管安全。

(二)加强财务监督。公建民营供养机构要严格遵守《宁国市公建民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做到供养经费单独建账,经费支出要合法合规。应吸收供养对象代表参与经费支出管理,严禁侵占、挥霍特困人员供养经费。每月向乡镇(街道)报送具体支出明细和财务结余等情况。

(三)做好财务审计。各乡镇(街道)每月要对供养机构账目进行一次检查,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报告报市民政局备案。机构负责人调整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和财务交接。

四、强化安全管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一)加强应急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工作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技能,对工作人员及老人进行防火、防触电、防食物中毒等方面的教育,并经常性开展安全知识学习和安全应急演练,提升机构应急处置能力。

(二)开展隐患排查。各乡镇(街道)敬老院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疫情防控工作,对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等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及时处置风险隐患,确保无死角、无遗漏、全覆盖。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要加强供养人员管理,做好正面宣传和引导,经常性开展老年人喜闻乐见的各种娱乐活动,了解老人思想动向,必要时及时进行心理干预,确保供养机构安全平稳运行。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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