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55631526X5/202201-00177 | 组配分类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2-01-14 09:54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人社局 | 主题导航 | 劳动、人事、监察 |
信息名称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问答(一) | 内容概述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即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新退休的人员,按改革后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单位支付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加单位和人员包括哪些?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120号)规定,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含按照有关规定暂不分类且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70周岁以后继续工作的时间,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