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01T/202202-00028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2-02-10 10:06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公安局 | 主题导航 | 公安、安全、司法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公安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 | 内容概述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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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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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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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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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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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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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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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招用保安员 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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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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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八条: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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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人资格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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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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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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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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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租赁协议及其他证明房屋产权材料)(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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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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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由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租赁协议有申请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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