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00R/202106-00071 | 组配分类 | 政府购买服务及PPP项目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 发文日期 | 2021-06-30 16:24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府购买服务及PPP项目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组织贯彻落实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严格遵循预算约束原则,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与部门预算同编制、同审核、同批复、同公开。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二、准确理解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和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执行。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为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各部门应对照《办法》和“负面清单”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所列内容不得纳入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不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三、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编制
(一)规范目录编制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分部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方式和流程,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
2020年目录编制分三个阶段,即部门申请、财政审核、发文公开。一是各部门结合本部门支出项目特点,按照附件2样式和要求,分别编制本部门(含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系统含各级派出或分支机构)指导性目录建议,于2020年11月20日前报送给市财政局支出归口管理科室。二是市财政局支出归口管理科室会同综合科,原则上在2020年11月30日前对部门报送的指导性目录建议进行审核。三是市财政局支出归口管理科室会同部门联合发文确定指导性目录(原则上使用市财政局支出归口管理科室文号),并分别在该部门和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公布指导性目录。
(二)实行动态管理
指导性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部门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安排,需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时,应向市财政局支出归口管理科室提出申请,支出归口管理科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调整后发文确定,并在部门和市财政局网站上予以公布。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各部门不得自行调整、修改和公告指导性目录。
四、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
各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购买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五、强化政府购买服务学习宣传培训
各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办法》及相关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学习活动,同时积极做好《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在本系统内的宣传解读工作。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