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124U/202108-00008 | 组配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1-08-03 08:11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民政局 | 主题导航 | 民政、扶贫、救灾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民政局2021年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内容概述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强制 |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规行为不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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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强制 |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规行为不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