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61679/202106-00023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1-06-23 15:55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信息来源 宁国市水利局 主题导航 农业、林业、水利
信息名称 宁国市水利局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21年修订本) 内容概述

宁国市水利局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21年修订本)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事项类别
1 水利科技下乡(基层)服务
1.《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水规计﹝2016﹞52号):将水利科技推广到田间地头、生产一线。
2.《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2019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水规计函﹝2019﹞582号):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下乡(基层)活动,实施水利科技扶贫、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水利科 主动服务类
2 水旱情预警发布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省水利厅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 水旱灾害与防治科 主动服务类
3 组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安徽省水法宣传月”活动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办政法〔2016〕136号)第二部分主要任务中第八条:持续开展水利法治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以及水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大力开展水利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成效。 水政监察大队 主动服务类
4 发布水资源公报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水资源信息。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皖政〔2013〕15号)第二十一条: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
水政与水资源科 主动服务类
5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步伐,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信用信息登录、检索、查询功能。所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于2015年12月底前登录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要求和信用信息平台设置,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现信用记录的全覆盖和电子化存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主填报信用信息,并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质监站 主动服务类
6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发布 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管﹝2020﹞306号)第十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原则上应予以公开,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可不予公开。第十六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至2年,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至3年。公开期限内再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根据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严重程度及频次,公开期限延长1至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期满后,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转入后台长期保存,确保信息可查、可核、可溯。行政处理在申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对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申诉处理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质监站 主动服务类
7 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水政监察大队 主动服务类
8 农村饮水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及培训服务
1.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职责的通知》(皖水人﹝2010﹞240号)第四条:承担全省农村饮水技术示范、推广、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
2.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第五条:要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责任人、净水员以及水质检测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技术培训,显著提高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技能。由省级水利部门负总责,抓好水质检测人员和水厂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关键岗位人员长效培训制度。
3.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等《关于报送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的报告》(皖发改农经﹝2016﹞308号)第十二章第五点:大力推广应用净水新工艺、新型除氟滤料、无负压设备、水厂信息化控制、视频实时监测控制等新产品、新技术工作,提高农村饮水科技含量,充分发挥科技在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的作用。
农饮办 主动服务类
9 水旱灾害防御抽排水应急救援服务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68号):强化抗旱物资储备。干旱灾害频繁地区要根据灾害特点、规律和分布情况,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以满足抗旱工作的需要。要加强抗旱物资储备、使用和调拨的管理,优化储备方案,不断提高应急抗旱能力。
2.《安徽省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省防指﹝2011﹞19号):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委托省机电排灌总站(以下简称省排灌总站)储备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由省防指统一调度,省排灌总站负责具体落实。省排灌总站负责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的正常检测、维修、保养等,保障机械设备正常运行。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排灌机械设备台账,制定排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完善入库、出库手续。要建立机械设备调运和使用档案。当有关地区发生严重涝情、旱情,当地固定泵站、流动机械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县(市、区)防指向所在市防指书面申请,市防指提出意见后转报省防指。市防指或省直有关单位需要支持的,向省防指提出书面申请。省防指接到申请后予以答复,如同意,立即通知省排灌总站具体落实。 省排灌总站接到省防指的通知后,应立即与申请单位联系,了解现场条件,合理配备流动设备并尽快将设备运输到现场。当申请地排涝或抗旱任务完成后,申请单位负责机械设备回收工作,并在两个星期内归还到省排灌总站仓库。申请单位在使用、运输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的,由省排灌总站按机械设备原价予以追偿。
3.《省水利厅管理的省级防汛物资调用办法》的通知(皖水灾防函﹝2020﹞199号)省水利厅管理的省级防汛物资(以下简称“省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省直管防洪抗旱工程的防汛抢险。当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市、县防汛物资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请示省防指同意后可调用省级防汛物资。
省水利厅接到省防指物资调拨通知后,应迅速向代储单位下达命令,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处承担具体工作任务,调令由承办人起草,处室负责人审核,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签发。省水利厅直属工管单位管理的工程因险情处理需要防汛物资的,由厅直工程管理单位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处提出具体调拨意见,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用传真或电话报批,后补办手续。申请的内容包括调用物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省级防汛物资代储单位接到省水利厅的凋令后,应立即与调用单位联系确定物资调拨方式,并及时向省水利厅报送调拨情况。省级防汛物资的调拨运输应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
申请调用省级防汛物资的单位,要做好防汛物资的运输与接收工作,并开具收货凭证。
调用省级防汛物资所发生的装卸、运输等相关费用(不含物资本身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负责结算。
已消耗的省级防汛物资,属省防指下达通知的,由省防办按程序核销。厅直工程管理单位申请调用的,由调用物资的代储单位向省水利厅提出核销申请,省水利厅报省防指、省财政厅批准核销。
水旱灾害与防治科 主动服务类
10 水利技术成果转移推广
1.《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要着力提高水利科技创新能力,力争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加快水利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2.党的十八大报告: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3.《关于安徽省机电排灌总站主要职责的通知》(皖水人 ﹝2010﹞268号):组织开展机电排灌站科技交流、科技推广应用及工程技术咨询等工作。
4.《关于批准安徽省林业高科技开发中心等3个单位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科区域﹝2012﹞60号):要以促进科技成果落户我省为主要服务内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及时总结发展模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和效率。
水利科 主动服务类
11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与推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2.《关于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机构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皖水人函〔2013〕704号):批准依托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设立“水土保持与水生态研究所”,负责组织开展水土保持与水生态环境试验工作。
3.根据工作需要,常态化开展。
水土保持办公室 主动服务类
12 取水许可发放、注销及吊销情况公告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告。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水政与水资源科 主动服务类
13 节约用水主要指标公布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约用水主要指标。 水政与水资源科 主动服务类
14 节约用水业务培训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节约用水管理人员和用水单位的有关人员免费组织节约用水业务培训,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节约用水管理与服务水平。 水政与水资源科 主动服务类
15 取水许可遗失、损毁补办服务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水政与水资源科 主动服务类
16 县级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水质定期抽查结果公布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8号令)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农饮办 主动服务类
17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的公示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8号令)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农饮办 主动服务类
18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业务指导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农饮办 主动服务类
19 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二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建管所 主动服务类
20 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加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水土保持办公室 主动服务类
21 水土保持公告发布 《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水土保持办公室 主动服务类
22 水事违法案件投诉举报受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水政监察大队 主动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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