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87M/202104-00059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 | 2021-04-02 16:40 |
发布文号 | 宁交字〔2021〕47号 | 关键词 | 通告,部门文件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 主题导航 | 工业、交通 |
信息名称 | 关于持续开展打击非法营运、非法载人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 内容概述 |
今年以来,全国相继发生了多起车辆因非法营运、违法超员和违法载人导致的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打击非法营运、非法载人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次专项治理行动对象:未取得营运手续从事客运的车辆;私家车擅自从事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以汽车租赁、顺风车、微信平台、QQ平台、网络约车等变相从事非法经营的车辆;超员载人和非法载人的车辆。
二、涉嫌非法营运、伪造、变造、买卖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驾驶证及违法超员、违法载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予以从严处罚。
三、以揽客盈利为目的利用即时通讯工具组建的所谓顺风车、拼车等QQ群、微信群依法责令解散,对屡禁不止的,将对群主、管理员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经营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阻碍公安、交通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组织违法车主非法集会、煽动非法营运车主闹事的组织者、策划者,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工作人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非法营运、非法载人车辆提供条件,充当保护伞。
六、广大市民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和不乘坐非法营运、违法超员和违法载人车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告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宁国市公安局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