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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明细) |
填报单位:宁国市(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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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指标 |
评分标准 |
自评 |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资金管理 |
20 |
资金申请 |
5 |
各地区相关部门按规定时间报送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得2分;每延期1天扣1分,最多扣2分;报送的基础数据资料完整真实准确的,得3分;基础数据资料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每认定1项扣1.5分,最多扣3分。 |
5 |
资金使用 |
5 |
市县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拨付使用专项补助资金的,得5分;没有及时拨付使用的,每延迟拨付1天扣1分,最多扣5分;没有按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核算专项资金的,不得分。 |
5 |
县级安排 |
5 |
市县财政安排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得5分;应当安排而没有安排的,不得分。 |
5 |
合法合规性 |
5 |
没有违规违纪情况的,得5分;通过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存在资金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一次性扣5分。 |
5 |
项目管理 |
15 |
规划计划编制 |
5 |
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得5分;没有编制规划和计划的,不得分。 |
5 |
政策和规划公开 |
5 |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相关政策、资金管理(分配)办法、绩效评价办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等信息全部及时对外公开的,得5分;每少公开1项扣0.5分,最多扣5分。 |
5 |
评价报告报送及时性、完整性 |
5 |
按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且内容完整的,得5分;内容不完整的扣2分,报送逾期每1天扣1分,最多扣3分。 |
5 |
项目效益 |
55 |
开工目标完成率 |
15 |
项目实际开工量大于或等于年度责任目标的,得15分;未达到目标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5分。 |
15 |
租赁补贴发放目标完成率 |
15 |
实际发放补贴户数大于或等于计划发放数量的,得15分;未完成目标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5分。通过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违规发放补贴的,一次性扣5分。 |
15 |
当年符合分配条件的公租房和棚改安置住房分配率 |
10 |
按照事先明确的资格条件,分配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得10分;以60%为基数,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0分。通过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家庭违规违纪分配住房的,一次性扣5分。 |
10 |
已保家庭户数占应保家庭户数比率 |
10 |
已保家庭户数占应保家庭户数比例达到80%以上的,得10分;低于80%比例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0分。 |
10 |
工程质量 |
5 |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的,得5分;通过住房城乡建设、监察等部门检查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一次性扣5分。 |
5 |
居民满意度 |
10 |
棚户区改造拆迁居民满意度 |
5 |
满意度指标达到80%以上的,得5分;低于8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对于群众信访没有及时处置的,每一次扣2分,最多扣5分。 |
5 |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满意度 |
5 |
满意度指标达到80%以上的,得5分;低于8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对于群众信访没有及时处置的,每一次扣2分,最多扣5分。 |
5 |
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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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