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124U/202108-00064 | 组配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1-08-24 16:19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意见征集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民政局 | 主题导航 | 民政、扶贫、救灾 |
信息名称 | 关于征求《宁国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形成健康可持续的社会救助长效机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市民政局初步拟定《宁国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8月27日之前书面反馈市民政局,如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联系人:刘驷嘉电话:4032346附:宁国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021年8月23日《宁国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方案制定的必要性为进一步推动形成健康可持续的社会救助长效机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形成健康可持续的社会救助长效机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市民政局初步拟定《宁国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8月27日之前书面反馈市民政局,如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刘驷嘉 电话:4032346
附:宁国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1年8月23日
《宁国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方案制定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推动形成健康可持续的社会救助长效机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一体化,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方案制定的文件依据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和《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办发〔2021〕7号)
三、方案制定的主要内容
方案制定的主要内容分为五个部分。一是以基本救助为基石,夯实社会救助“兜住底”。主要是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优化动态调整管理机制三个方面的内容。二是以专项救助为支撑,统筹保障政策“兜准底”。主要有健全医疗救助政策、健全教育救助政策、健全住房救助政策。健全就业帮扶政策、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保障体系、深化发展其他救助帮扶。三是以急难救助为后援,强化特殊情况“兜稳底”。包括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规范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优化重大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机制。四是以社会力量为补充,助力救助帮扶“兜好底”。包括积极推进慈善救助、引导社工志愿者参与救助、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五是以优化机制为抓手,深化救助体系“兜牢底”。包括强化主动发现机制、完善统筹协作机制、建立监测预警机制、深化“互联网+社会救助”和探索创新社会救助方式。
四、方案制定的监督保障
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全流程监管,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行申请申报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对通过虚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相关人员,按规定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社会救助领域符合容错纠错情形、可以免责的予以免责,对符合容错情形、确需追究责任的可依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和《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办发〔202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形成健康可持续的社会救助长效机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更加成熟定型。到2025年,救助覆盖面有效拓宽,救助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到2035年,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以基本救助为基石,夯实社会救助“兜住底”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标准,研究制定适宜的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适度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对低保对象实现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适当扣减。对因疫因灾因病以及照护重病卧床家庭成员等原因无法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实施低保渐退制度,对已脱困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可给予1-6个月渐退期,确保实现稳定脱困后再退出低保。(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乡镇、街道)
2.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按规定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将救助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根据救助对象生活自理情况,严格落实村(社区)定期探访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尤其是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全部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范围。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集中供养,到2025年底,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70%。继续实施政府购买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服务,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水平。持续排查整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建筑安全、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隐患。鼓励按相关规定开办医疗机构,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持续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设施改造提升和养护能力建设,形成住有所居、失能有助的养护照料新格局。(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各乡镇、街道)
3.优化动态调整管理机制。适时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按时足额发放到位。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进行调整落实到位,适时调整分档照料护理标准。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调整低保、特困对象定期核查机制,对特困供养对象和A、B类低保家庭,每年6月统一核查;对C类低保家庭,每半年统一核查,分别在6月和12月。核查方式包括且不限于平台核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乡镇、街道)
(二)以专项救助为支撑,统筹保障政策“兜准底”
4.健全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一站式”救助工作。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进一步完善应急救助制度,对急危重症患者实行“先救治后付费”,不得因挂号、缴费等原因延误抢救治疗。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救助对象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治疗。(牵头单位: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5.健全教育救助政策。对接受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做到公办民办学校全覆盖。对家庭经济困难高中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对在职业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全体在校生(包括城市户口学生)免除学费。对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落实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校内资助等各项资助政策。按照“一人一案、分类安置”的原则,对于因身体原因不能到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通过送教进社区、进家庭、进康复机构等方式,做好不具备学习能力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等工作。(牵头单位:市教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6.健全住房救助政策。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优先保障,实现依申请应保尽保。坚持动态清零,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重点对象危房,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实现应改尽改。(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7.健全就业帮扶政策。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举措,强化实名制动态管理,为其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并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8.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保障体系。调整优化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推动“市—乡—村”三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优化储备库布局,实现实物储备与协议代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继续实施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完善应对灾害金融支持体系。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牵头单位:市应急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乡镇、街道)
9.深化发展其他救助帮扶。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减免相关费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加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作用,做好儿童福利业务指导、定期走访、能力评估等工作。(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以急难救助为后援,强化特殊情况“兜稳底”
10.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深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制度改革,将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全部下放到乡镇(街道),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小额临时救助。适当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实行“遇困即扶,应救尽救”工作措施,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对因灾因疫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户籍不在本地的,可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乡镇(街道)用好用足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就业就学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严格落实临时救助标准,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开辟“快速救助通道”,采取“先行救助、后补手续”的办法,单次户均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低保标准的2-4倍;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单次户均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低保标准的2-10倍,可以采取“分级审批”“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的时效性;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加大临时救助力度,不断提高临时救助水平。(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11.规范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救助管理机构要规范救助管理,履行站内照料职责,切实维护生活无着人员基本权益。建立寻亲服务长效机制,做好身份信息不详人员的寻亲工作。落实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加强源头预防和回归稳固,对存在生产、生活及基本医疗保障方面困难的返乡流浪乞讨人员,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落实有关政策予以帮扶,避免其再次陷入困境。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街面巡查、转介处置、疾病救治。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寻亲不遇、生活遇困人员以及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卫健委,各乡镇、街道)
12.优化重大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机制。完善市级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范围,细化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明确应急期紧急救助程序。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放渠道,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对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纳入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无法及时办理的生活困难对象,可先行急难型临时救助。对受影响严重的困难人员及时发放临时生活补贴,按规定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强化对特殊人员或在特殊时期下困难群众的保障力度,确保社会稳定。(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以社会力量为补充,助力救助帮扶“兜好底”
13.积极推进慈善救助。统筹政府救助主导与慈善救助参与,动员引导慈善组织通过设立各类专项基金、帮扶项目开展慈善救助活动。积极推进“互联网+慈善”工作,助推慈善众筹项目,不断增强网络募捐能力。进一步完善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监督体系,建立起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第三方评估等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普及慈善文化和知识,加大慈善文化和理念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慈善家、爱心人士的先进事迹,彰显慈善事业在社会救助中的积极作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
14.引导社工志愿者参与救助。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发现和树立积极参与扶贫济困志愿服务的先进典型。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作用。通过党委统筹、支部推动、党员带头、党群互动的“党建+社会救助”工作模式,进一步推进党建与社会救助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15.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将社会救助服务中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购买专业社会组织作为服务实施机构。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强化事务类社会救助开展,加强培训管理,提升社会救助水平。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项目,探索服务类社会救助的范围、内容、方式等。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以优化机制为抓手,深化救助体系“兜牢底”
16.强化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需救助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压实村(社区)责任,及时向乡镇(街道)报送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户籍信息等重大变化情况。构建市、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四级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形成村(社区)困难群众网格化管理。承担社会救助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工作中发现群众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及时向发现地村(社区)报告。充分发挥“12345”政务热线社会救助服务功能,完善社会救助知识库,健全热线工单处置机制,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发现和及时报告渠道,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各乡镇、街道)
17.完善统筹协作机制。依托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综合评估申请家庭救助需求,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市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作机制,强化制度衔接、资源共享和管理对接。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加强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战略的衔接,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数据资源局、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各乡镇、街道)
18.建立监测预警机制。民政部门要定期联合教育、人社、卫健、医保、残联、农业农村等部门启动困难群众动态管理监测预警机制,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低收入群众以及失业人员等人群纳入监测范围,通过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建立预警风险等级评估,在相应的时限内进行摸排救助核对,并将监测预警结果进行分类转介于相关社会救助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实施救助。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多部门综合施策,切实有效防止困难群体返困致困。(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数据资源局、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各乡镇、街道)
19.深化“互联网+社会救助”。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救助信息聚合、救助资源统筹、救助效率提升。完善社会救助对象数据库,建立社会救助资源库,实现实时数据汇集、共享。充分发挥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做到住房、户籍、车船登记、婚姻、殡葬、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等信息数据共享,从而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推动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数据资源局、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
20.探索创新社会救助方式。在坚持资金救助、发放实物等方式的同时,积极发展服务类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家庭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生活照料等服务;对救助家庭中学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提供学业辅导、亲情陪伴等服务;对救助家庭中有就业和参与产业项目需求的困难人员,提供资源链接、技能培训、就业岗位或产业项目帮扶;对有特殊需求的困难家庭,提供生活指导、心理抚慰、社会融入等精神层面的救助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由市委领导、市政府负责、市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体制,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统筹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重点突出问题。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按有关规定积极申报社会救助表彰奖励项目,对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各乡镇、街道)
(二)提升服务能力。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纳入乡镇(街道)预算,乡镇(街道)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社会救助服务管理水平,并增加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社会救助经办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明确1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政工作,同时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并纳入村级后备干部力量管理。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为他们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记录仪等入户调查核查所需装备,提供相应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按照“市培训到乡、乡培训到村”的原则,市、乡镇(街道)两级每年安排必要的社会救助培训,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三)加强监督检查。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全流程监管,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行申请申报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对通过虚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相关人员,按规定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社会救助领域符合容错纠错情形、可以免责的予以免责,对符合容错情形、确需追究责任的可依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审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