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依据《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全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我厅起草了《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过程中,广泛收集了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资料,对标沪苏浙等省市信用交通建设相关规定,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4月6日,省厅组织安庆、六安、亳州、宿州等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信用管理的科室负责人座谈会,讨论《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框架。
4月12日,省厅书面征求了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市、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和厅机关相关处室的意见。
4月19日,省厅召开部分企业座谈会,现场征求了省交控集团、省港航集团、省引江济淮集团、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合肥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公路工程监理公司、安徽省公路工程检测中心等7家不同类型的交通运输企业对《办法》的意见。
5月6日至6月6日,在安徽交通运输厅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办法》的意见。共收集意见13条,采纳10条;未采纳3条。未采纳主要是因依据不充分,并已经反馈具体提出建议的单位和处室。
6月23日,提请厅政策法规处完成《办法》的合法性审查。
《办法》起草过程中,省厅主动与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和省信用办进行了对接。
8月17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试行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9章35条具体规定,《办法》从几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
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与应用。主要明确提出了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实施目录制管理,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和共享,信用信息应用和权益保护。
第三章信用承诺。主要从建立信用承诺制,推进信用承诺,加强相关承诺信息的记录,明确了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鼓励社会参与。
第四章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主要从信用评价指标、评价要求、评价等级和公示,以及结合信用评价的结果落实分级分类监管。
第五章守信认定与激励。主要规定了认定守信的依据和激励措施。
第六章失信认定与惩戒。主要明确了认定依据和程序,完善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制度,采取过惩相当的惩戒措施。
第七章信用修复和异议投诉。一是明确了认定部门的修复主体责任和失信主体的修复权益,制定了修复的一般性程序,规定了不予修复的情形。二是明确了对于公示的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的程序。
第八章工作保障与要求。主要明确了各部门实施信用管理的组织和经费保障,鼓励引入社会力量共同做好交通信用工作。
第九章附则。主要明确了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并确定了本《办法》的生效时间。
《办法》的出台夯实了全省交通运输信用体系机制体制建设基础,对构建“信用交通省”建设的长效机制、提升全省交通运输信用监管的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有力推动全省交通运输信用体系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