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109-00072 组配分类 个人事项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09-27 14:42
发布文号 关键词 个人事项
信息来源 宁国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信息名称 我要当兽医 内容概述

我要当兽医

序号

1

2

3

事项名称

兽医执业注册

助理兽医师执业备案

助理兽医师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重新备案

主管单位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办理地点

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场准入窗口

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场准入窗口

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场准入窗口

受理条件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身体健康的人员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身体健康的人员。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身体健康的人员。

材料

注册申请表;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

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备案申请表;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审查标准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改)第十五条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改)第十五条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改)第十五条

电话

0563-4100369

0563-4100369

0563-4100369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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