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2109-00073 | 组配分类 | 个人事项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09-27 14:43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个人事项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我要当护士 | 内容概述 |
序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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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护士首次注册 |
护士变更注册 |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毁补办 |
护士延续注册 |
护士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销注册 |
主管单位 |
卫健委 |
卫健委 |
卫健委 |
卫健委 |
卫健委 |
办理地点 |
市民之家公共事务窗口 |
市民之家公共事务窗口 |
市民之家公共事务窗口 |
市民之家公共事务窗口 |
市民之家公共事务窗口 |
受理条件 |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4.符合健康标准。 |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
1.取得护士执业证书;2.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或损毁申请换领 |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材料 |
护士执业注册审核申请表 |
护士执业证书 |
《护士资格证书》原件、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 |
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二级及以上设立健康体检科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粘贴照片 1 张) |
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拟被注销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
审查标准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申请人情况,申请人原工作单位情况,申请人拟原工作单位情况,申请人签名,各项目信息资料填报真实,完整。 |
1.《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2.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
1、申请人情况、申请人工作单位及工作详情、申请人签名,信息填报真实、完整。2、申请人工作单位须法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3、拟延续注册护士信息需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护士电子化系统审核后方可办理。4、体检要求:二级及以上设立健康体检科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
依申请办理注销注册 |
电话 |
0563-4037965 |
0563-4037810 |
13665631100 |
0563-4037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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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