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2109-00074 | 组配分类 | 个人事项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09-27 14:44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个人事项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我要当医生 | 内容概述 |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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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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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 |
对医师(含助理)资格的认定 |
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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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
卫健委 |
卫健委 |
卫健委 |
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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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市民之家公共事务窗口 |
市民之家公共事务窗口 |
市民之家公共事务窗口 |
市民之家公共事务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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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凡取得医师资格证者,拟在省管医疗机构、保健预防机构执业注册的,提交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材料即可办理 |
医师变更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必须有与变更执业范围相关的两年培训证明及更高一级的学历变更材料。 |
《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满足(卫医发[1999]第319号)规定,可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 |
已经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现遗失或损坏需要补办新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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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聘用证明;体检表1份;小2寸白底照片3张。 |
《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
无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书》;遗失声明原件一份;未遗失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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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申请表现单位盖章;资格证以及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范围与资格证一致;劳动合同有现单位盖章,有双方明显的权利义务关系;体检合格,体检单位需要是二甲以上医疗机构。 |
1.审查是否符合医师资格认定范围;2.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
核查申请材料真实性、齐全与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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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0563-4037810 |
0563-4037965 |
0563-4037965 |
0563-4037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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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