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2109-00075 | 组配分类 | 个人事项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09-27 14:4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个人事项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我要当老师 | 内容概述 |
序号 |
1 |
2 |
3 |
事项名称 |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材料核实转报 |
主管单位 |
教体局 |
教体局 |
教体局 |
办理地点 |
市民之家公共事务窗口 |
市民之家公共事务窗口 |
市民之家公共事务窗口 |
受理条件 |
通过教师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人员 |
已取得教育局认定颁发的初中、小学、幼儿园等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 |
享受教龄补助的原民办教师(2002年12月31日以前在岗的原代课教师视同原民办教师) |
材料 |
体检报告 |
身份证;照片;教师资格证补发换发申请表。 |
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承诺书;未曾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证明;无刑事犯罪情况证明 |
审查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确定。 |
对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教师资格证申请表的复印件(单位提供)和照片进行审查是否为申请人,指导教师资格证补发换发申请表的填写 |
《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电话 |
0563-4013266 |
0563-4013266 |
0563-4013266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 |
《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四、教师资格认定(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1、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五、教师资格证书管理《教师资格证书》损坏并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其编号为原证书编号。 |
《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