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2109-00079 | 组配分类 | 个人事项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09-27 14:49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个人事项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就业一件事 | 内容概述 |
序号 |
1 |
2 |
3 |
4 |
事项名称 |
就业登记 |
就业政策咨询 |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主管单位 |
人社局 |
人社局 |
人社局 |
人社局 |
办理地点 |
市民之家市场准入窗口 |
市民之家市场准入窗口 |
市民之家市场准入窗口 |
市民之家市场准入窗口 |
受理条件 |
1.被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劳动者; |
需要就业咨询人员 |
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 年 10 月1 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 12 个月的创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可向注册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形式的灵活就业(即劳动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形式)、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报享受社保补贴。 |
材料 |
《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起来就业证书或灵活就业证明,以及本人基本信息需要变更的相关证件与材料 |
无 |
身份证、营业执照 |
身份证 |
电话 |
0563-4031967 |
0563-4035956 |
0563-4017360 |
0563-4031967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 年 10 月1 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 12 个月的创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可向注册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