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2109-00095 | 组配分类 | 法人事项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09-27 15:12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法人事项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公司企业】我要办理职工社保 | 内容概述 |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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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办理 |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办理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办理 |
主管单位 |
人社局 |
人社局 |
人社局 |
人社局 |
人社局 |
办理地点 |
市民之家人社窗口 |
市民之家人社窗口 |
市民之家人社窗口 |
市民之家人社窗口 |
市民之家人社窗口 |
电话 |
0563-4021532 |
0563-4021532 |
0563-4021532 |
0563-4021532 |
0563-4021532 |
材料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身份证 |
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 |
职工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有关证明;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 |
住院发票、出院小结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报销还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 |
受理条件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现跨统筹地区就业等情形的 |
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 |
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职工或配偶所在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按时足额缴纳(不包括补缴)生育保险费,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参保对象可持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窗口直接报销;生育津贴,参保对象可在产后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携上述相关材料到市民之家医保窗口办理。 |
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待遇的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