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MB1919991Q/202109-00030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1-09-23 18:07 |
发布文号 | 宁医保〔2021〕96号 | 关键词 | 部门文件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医保局 | 主题导航 | 卫生、体育 / 通知 |
信息名称 | 《关于优化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认定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认定工作经办流程,着眼便民利民,实现业务就近办,推动服务事项下沉。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优化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0〕54号)、《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皖医保秘〔2020〕13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试行)>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36号)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推动服务事项下沉
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门诊慢特病认定工作(宁国市人民医院、宁国市中医院、宁国健民医院、宁国市骨科医院),具体由医保科受理、组织专家开展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认定通过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将《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医保经办机构专用邮箱,由医保经办机构上传确认;认定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二、严格执行认定标准
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标准》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63种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工作。对于原宣城市原规定的肌萎缩、溶血性贫血、前列腺增生、慢性萎缩性胃炎、脑垂体瘤、慢性胰腺炎、慢性骨髓炎、高尿酸血症、腰椎间盘突出、天疱疮、心脏起搏器置入术后、慢性肾炎等门诊慢特病病种,不再认定增加新的人员。
三、实行联网即时结算
城乡医保门诊慢特病患者在市内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患者在符合直报条件的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普通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四、强化认定服务管理
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须强化认定服务管理,提高联网办结效率,对能直接网上系统查询获取相关诊疗数据的,可不要求提供纸质证明材料,实现让办事群众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的目标。同时,要加强对门诊慢特病申请认定的相关纸质材料档案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按照险种类别及认定时间,整理归档备查。
五、其他要求
(一) 各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应根据合理治疗的原则,为参保患者开具的药品处方量不得超过三个月的常用剂量,特殊情况(如探亲等)需要超量用药,须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同意并做好备案。
(二)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需要外购药品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可开具门诊慢性病外配处方方便患者在药店购药。
附件:1.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试行)
2.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标准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