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99802061L/201910-00026 | 组配分类 | 执法依据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发文日期 | 2019-10-25 16:18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公示,执法依据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导航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内容概述 |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市市场监管局各业务机构基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市市场监管局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市场监管局各业务机构在做出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四条市市场监管局各执法办案机构适用一般程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的内容、程序,按照《宁国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定》执行。以下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通过法制审核后,还须提交市局案审委或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作出给予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违法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决定;
(二)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相互冲突,或者案件承办机构和法制机构意见不一致的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行政处罚承办机构对重大行政处罚审查或调查终结后,需将行政处罚申请材料、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以及拟作出的决定,交法制机构进行审核。若存在隐瞒相关材料、承办机构没有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等情形的,法制机构可以不予审核。
第六条法制机构接到行政处罚承办机构的审核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审核。
第七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所办行政处罚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六)自由裁量权是否符合规定,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核后应当出具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承办机构的意见,建议承办机构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提交市局案审会或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的,建议退回承办机构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议退回承办机构调查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行政许可,建议承办机构纠正。
第九条法制机构应当在接收审核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及时退卷。
第十条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和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