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陈绍萍 |
自然人 |
|
|
|
|
|
|
|
|
|
身份证 |
342524****0343 |
宁城管(规划)行执罚决字〔2021〕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经查,当事人在位于宁国市凤形山村第二安置区建设一处房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规划许可面积为110平方米,实际建设面积为约148平方米,超出规划许可面积38平方米。建设于2008年。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罚款 |
经查,当事人在位于宁国市凤形山村第二安置区建设一处房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规划许可面积为110平方米,实际建设面积为约148平方米,超出规划许可面积38平方米。建设于2008年。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陈绍萍十五日内补办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对陈绍萍户处以该处房屋建设工程造价人民币壹拾贰万叁仟零捌拾贰元整(¥123082.00元)百分之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零捌元整(¥12308.00元)。 |
1.230800 |
|
|
2021/10/14 |
2021/10/14 |
2022/10/14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10/1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陈绍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
安徽久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MA2T33EU6M |
|
|
|
|
|
罗鹏 |
身份证 |
342502****2619 |
|
|
宁城管(规划)行执罚决字〔2021〕1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经查,安徽久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在宁国市河沥园区八里路安徽久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厂房一处(4号厂房),面积约为1600平方米。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罚款 |
经查,安徽久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在宁国市河沥园区八里路安徽久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厂房一处(4号厂房),面积约为1600平方米。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安徽久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陆万肆仟伍佰肆拾元整(¥6454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6.454000 |
|
|
2021/10/11 |
2021/10/11 |
2022/10/11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10/1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安徽久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
宁国市时代精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MA2WJF6F5Q |
|
|
|
|
|
陈修亮 |
身份证 |
321324****0937 |
|
|
宁城管( 规划)城罚决字〔2021〕第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
2021年9月3日我局接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的督促整改函,编号:宁自然资规函〔2021] 218号。函称新时代精英学校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存在建筑外立面与批准方案不符等情况。经调查,宁国市时代精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例如:擅自将规划部门审批的行政楼炮楼顶部造型被改为平檐;外增4.2m及15.0m部位蓝灰色真石漆展线造型被取消。于2021年9月建设完工。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罚款 |
经调查,宁国市时代精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例如:擅自将规划部门审批的行政楼炮楼顶部造型被改为平檐;外增4.2m及15.0m部位蓝灰色真石漆展线造型被取消。于2021年9月建设完工。以上事实有:新时代精英学校负责人汪雨翔询问笔录、自规局的复函、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北京华瑞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评估,新时代精英学校所属房产建造成本为人民币肆仟贰佰柒拾肆万陆仟叁佰捌拾陆元整(42746386元),宁国市时代精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宁国市时代精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处新时代精英学校所属房产建造成本人民币肆仟贰佰柒拾肆万陆仟叁佰捌拾陆元(42746386元)百分之五的罚款,即处以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佰壹拾叁万柒仟叁佰壹拾玖元叁角(2137319.3)。 |
213.731930 |
|
|
2021/10/11 |
2021/10/11 |
2022/10/11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10/1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宁国市时代精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规定进行建设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