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60X/202110-00055 | 组配分类 | 政策咨询电话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1-10-19 15:3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咨询电话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林业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内容概述 |
序号 |
联系电话 |
政策解答员 |
科室 |
科室职责 |
办公时间 |
1 |
0563-4012779 |
田重阳 |
开发利用科 |
负责拟定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计划和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定相关考核标准。指导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承担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组织制定基准地价,指导标定地价的评估。负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补办出让的受理、审核及上报审批工作。负责建设用地供、用等情况的动态监测和监管。承担市土地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拟定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计划和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定相关考核标准。指导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承担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组织制定基准地价,指导标定地价的评估。负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补办出让的受理、审核及上报审批工作。负责建设用地供、用等情况的动态监测和监管。承担市土地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执行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国土空间用途转用的审核和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报批的数据汇总统计、上报和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拟定全市耕地保护政策,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承担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补充耕地指标的调剂、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农民建房、临时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新增耕地项目的立项,组织新增耕地项目的初验和验收申报工作。 |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
2 |
0563-4030761 |
|
用途管制科(行政审批科) |
执行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国土空间用途转用的审核和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报批的数据汇总统计、上报和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拟定全市耕地保护政策,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承担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补充耕地指标的调剂、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农民建房、临时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新增耕地项目的立项,组织新增耕地项目的初验和验收申报工作。 |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
3 |
0563-4011173 |
刘声喜 |
国土绿化与生态修复科 |
拟定国土绿化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造林工作。指导开展森林经营、森林抚育和封山育林。负责退耕还林等重点工程管理。指导植树造林、森林质量提升、退化林修复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指导商品林的培育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按分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协调区域间的联防联治。组织实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承担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
4 |
0563-4011178 |
陶汝鹏 |
自然保护地管理站 |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统筹协调做好全市保护地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重要自然保护地的相关规划,依法保护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资源;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内野生动植物等资源专项调查,建立资源档案,指导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实施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项目。开展自然保护地的科学研究、科普宣传教育,配合开展科研试验示范项目;做好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区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配合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地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