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394647658C/202302-00134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 发文日期 | 2023-02-14 16:21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住院病历复制、查阅,办事指南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 主题导航 | 卫生、体育 |
信息名称 | 住院病历复制、查阅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 内容概述 | 住院病历复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服务对象、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2.服务对象: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收费标准: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4.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举报电话:0563-4037810
网上投诉邮箱:ngswjw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