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733014637M/202109-00028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
发布机构 汪溪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21-09-29 11:06
发布文号 关键词 上级政策
信息来源 汪溪街道办事处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信息名称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国市财政局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国市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托育园发展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国市财政局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国市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托育园发展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各托育园:
  现将《宁国市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托育园发展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国市财政局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8日

宁国市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托育园发展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安徽省《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2019〕152号)、《安徽省普惠托育服务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安徽省托育服务补短板工作方案》等有关加快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惠性托育园认定和退出管理
  (一)认定条件
  普惠性托育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质量较好的托育园。应符合下列条件:
  1.布局合理。托育园设置应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布局科学、合理,具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产权清晰。自有房地产办园的须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立项、建设许可的明确批文;租赁园舍办园的,须具有期限不少于5年(距合同期满不少于3年)的租用合同,且出租方的产权合法。
  3.资质齐备。托育园须经市卫健委审批备案通过,具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评价合格报告等证照,手续齐全、有效。
  4.规范办园。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实行园务、财务公开,有独立的对公账户,且账目清楚。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行为。用工制度规范,师幼比合理,教职工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
  5.收费合规。普惠性托育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应低于当地同类型托育机构平均收费水平(2021年度全市各托育机构平均收费标准约为1450元/月)。申报创建普惠的机构收费标准需结合全市托育园收费情况、办园成本、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定价并报卫健委、发改委审核备案(附件1:宁国市托育园收费备案表),一经定价,原则上三年内不予调价,并以协议书形式约定,在园所醒目位置公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价,须向卫健委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复后方可作调整。
  6.质量保障。普惠性托育园应依据3岁以下婴幼儿早期发展相关指导课程资料,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在属地乡镇、街道的指导下,每年联合社区开展针对婴幼儿家庭的免费指导服务、特殊婴幼儿家庭的帮扶服务等活动不少于四次,多种形式的对0—12个月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进行一年2次的指导服务;对13—36个月婴幼儿提供一年4次亲子活动免费体验服务等。
  (二)认定程序
  1.园所申请。具备条件的托育园每年10月底前向市卫健委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附件2:宁国市普惠性托育园申报表)。
  2.县级认定。市卫健委组织专家对申请的托育园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认定普惠性托育园名单。
  3.公示公告。对拟认定普惠性托育园,市卫健委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发文认定。通过评审和公示无异议的托育园,市卫健委与托育园法定代表人签订普惠性服务协议书(附件3宁国市普惠性
托育园服务委托协议),发文认定并授牌。
  (三)退出机制
  普惠性托育园认定后,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内无特殊原因不能退出。有效期内不得自行调整收费标准,期满后须重新申报认定。普惠性托育园选择退出的,可在协议期满前,书面向市卫健委提出申请,市卫健委与申请退出的托育园进行沟通,在1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确认退出的,解除协议,并摘除“普惠性托育园”标识。对不符合普惠性条件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普惠性托育园,责令限时整改(期限不超过1个月),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普惠性要求的,与其解除签订的协议。
  1.擅自分立、合并托育园的;
  2.擅自改变托育园名称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系统备案登记的;
  6.教职工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及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园舍或卫生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效的。
  二、普惠性托育园扶持政策
  (一)优惠政策
  坚持公益普惠的照护服务发展基本原则,将托育园纳入照护服务发展整体规划,采取保证合理用地、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托育园发展,并将提供普惠性托位的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励和支持的重要依据。登记为普惠性托育园在办学用地、税收优惠等方面与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二)资金扶持
  1.生均补助。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园,市卫健委按照100元/生˙年度的标准安排补助经费,坚持价格惠及婴幼儿家庭。
  2.膳食补助。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园,市卫健委按照100元/生˙年度的膳食营养补助,着力改善婴幼儿膳食营养结构,不断提高普惠性托育园膳食营养质量。
  3.校园险补助。对备案的托育机构购买公众责任险和食品安全险等保费给予50%的补贴,提升我市婴幼儿家庭和托育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4.其他补助。鼓励托育园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亲子活动免费体验服务,对每年给予婴幼儿家庭4次以上亲子活动体验的机构补助活动经费2000元。托育机构接受省、宣城市等各级卫健委督查获得较好成绩的,给予2000元-10000元奖励资金,对成绩优异的机构直接认定为示范级托育园,可享受普惠性托育园同等优惠政策。市卫健委每年年底组织相关部门对规范备案的托育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机构新增托位、园舍租金、教师培训及健康体检等给予相应的补助经费,不断提高托育机构办园质量。
(每年根据专项资金预算额度情况,可适当调整各项资金补助标准。)
  三、普惠性托育园管理
  (一)质量管理。市卫健委要建立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督导评估体系和年检制度,培养一支立足实践、熟悉业务的专业化督学队伍,通过常规性、针对性等督查方式,有效监管普惠性托育园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督促其上类别、提质量。
  (二)收费管理。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按照公平、合法、诚信原则,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制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发改委负责对备案托育机构收费价格水平进行监测分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加强价格监管,确保各项收费规范、有据、合理,对普惠性托育园不按规定实行收费登记、公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有序调标、不按规定退费、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等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三)财务管理。普惠性托育园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保障日常运转、改善办园条件和保育教育工作。市卫健委要健全普惠性托育园的资产财务监管机制,对财务管理混乱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托育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托育园;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托育园名单和财政补助补贴情况,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方式对普惠性托育园进行监管(监督举报电话:4037860)。
  (四)安全管理。市卫健委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对托育机构安全保卫、卫生保健、设施设备、食品、应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督促托育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普惠性托育园的数据统计和信息监督管理工作,完善托育园“安全校门”、“透明厨房”和“安全游戏场”等全方位视频监控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化手段,加强儿童托育全过程动态监管。建立各职能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加大对托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普惠性托育园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和统筹调度辖区普惠性托育园的认定、管理等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市发改、财政、卫健等部门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工作方法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发展普惠性托育园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普惠性托育园的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要建立完善专项督导检查制度和问责机制,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部门年度考核,推动普惠性托育园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政策支持。市卫健委要做好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规划和托育园布局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区域内普惠性托育园的数量。市财政局按照普惠托育服务项目纳入省级民生工程推进实施的部署要求,统筹安排资金保障奖补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社会支持。各级各部门应积极创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托育服务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大托育服务的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托育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以多种形式积极传播科学育儿理念与知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婴幼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

  附件1
宁国市托育园收费备案表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托育园名称(盖章)

备案号

托育园等级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序号

保教成本项目

上年度成本金额

备注

1

工资及津贴

上年度托育园教职工人数:

上年度在园幼儿人数:

生均教育成本(上年度成本/幼儿人数):

固定资产购建情况:

2

补贴及福利费

3

社会保障支出

4

公务费

5

业务费

幼儿活动及学习

生活用品费

ƒ图书设备购置费

④其它业务费

6

修缮费

7

固定资产折旧费(或房屋及场地租用费)

8

其它办学费用

本年度拟招生人数

乳儿班

班级数

本年度保教费拟收费标准

小托班

班级数

本年度保教费拟收费标准

大托班

班级数

本年度保教费拟收费标准

教师力量配备

二教一保

一教一保

一教共保

  注:1、本表一式三份,市发改委、市卫健委、托育园各持一份;

  2、备案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各托育园在招生前必须向社会公布;
  3、托育园执行的收费标准不得超出备案标准,且备案标准一年内不得变动;
  4、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执行。
  5、教师力量配备、班额人数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监制

  附件2
宁国市普惠性托育园申报表

申报单位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所属乡镇办事处(社区)

开园时间

备案编号

托位总数

班额数

其中乳儿班(6-12个月): 个;托小班(12-24个月): 个;托大班(24-36个月): 个

在园幼儿数

其中乳儿班(6-12个月): 个;托小班(12-24个月): 个;托大班(24-36个月): 个

教职工数

两教一保或一教一保

园车(牌号)

保教费(元/人/月、季度、半年)

占地面积(平方米)

户外活动面积(平方米)

伙食费(元/人/月、季度、半年)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绿化面积(平方米)

托育园总资产(万元)及近年来投入情况

所获国家、省、市级奖项情况

申请报告

盖章:

月 日

以下材料(复印件)随申报表一同上交:①备案回执②营业执照③食品经营许可证④消防安全承诺书⑤卫生评价合格证明⑥房屋购买或租赁合同⑦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⑧收费备案书

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月 日

  附件3

宁国市普惠性托育园服务委托协议

  甲方:宁国市卫生健康委

  乙方:

根据《宁国市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托育园发展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公布宁国市2021年普惠性托育园认定的通知》。经审核,甲方认为你园的办学资质,办园质量和财务管理符合普惠性托育园基本条件。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特签署服务委托协议。

一、托育园基本情况

举办者:,地址:,托育园最大办园规为个班,可容纳约名幼儿。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宁国市卫生健康委依据乙方办学规模,确定乙方服务区域为宁国市,并对乙方下达招生任务。

(二)托育园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卫健委、发改委备案。对于托育园因执行最高限价收费标准而带来的办园经费不足,甲方可以采用生均补助、专项补助等多种方式给予资助。

(三)宁国市卫健委对乙方办学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督导评估,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托育园进行财务审计。

(四)保证乙方教职工在业务进修、教学研究等方面享受与幼儿园教职工同等权利,积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服务区域内的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公益性托育照护服务,普惠性托育园收费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同类型托育机构平均收费水平。

(二)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配备托育园设施设备,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

(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选聘园长、保教人员、后勤人员等,享有托育园内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自主权,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保教结合、游戏为主的原则,遵循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婴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托育园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教育、审计等部门对托育园的财务、资产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不得转让、出租、转包、分包托育园。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变更本合同。变更合同所签署的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公共服务义务的;

2.乙方因违规办学等原因,年检不合格、评估整改不合格,或被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备案;

3.乙方未能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

4.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确定的招生服务范围严重超出乙方办学规模和服务能力;

2.甲方未能以经费资助、拨付生均公用经费等多种方式对乙方予以扶持;

3.甲方未能保证乙方教职工在业务进修、教学研究等方面享受与幼儿园教职工同等权利的;

4.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五、特别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3年。

本合同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向发改部门备案1份。合同涂改无效。

签约日期月 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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