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1679/202109-00038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21-09-13 11:02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水利局 | 主题导航 | 农业、林业、水利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水利局2021年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一览表 | 内容概述 |
序号 |
权力事项 |
廉政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1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
3个 |
受理时,因想得到好处故意刁难申请人。 |
低 |
1、公开受理的条件、程序和时限,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补正制度;
2、加强窗口规范化管理和廉政教育。
|
窗口工作人员 |
审查时,因收受好处或人际关系,人为降低评审和审核标准或减少审查环节。 |
中 |
1、审核前要进行公示,收集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
2、在审核过程中,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现场查勘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4、局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
防办、行政审批科负责人 |
|||
权钱交易,擅自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
高 |
1、重大项目可实行双审查制度,并由集体讨论决定;
2、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
防办、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3个 |
受理时,因想得到好处故意刁难申请人。 |
低 |
1、公开受理的条件、程序和时限,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补正制度;
2、加强窗口规范化管理和廉政教育。
|
窗口工作人员 |
审查时,因收受好处或人际关系,人为降低评审和审核标准或减少审查环节。 |
中 |
1、审核前要进行公示,收集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
2、在审核过程中,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现场查勘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4、局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
防办、行政审批科负责人 |
|||
权钱交易,擅自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
高 |
1、重大项目可实行双审查制度,并由集体讨论决定;
2、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
防办、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分管领导 |
|||
3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3个 |
受理时,因想得到好处故意刁难申请人。 |
低 |
1、公开受理的条件、程序和时限,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补正制度;
2、加强窗口规范化管理和廉政教育。
|
窗口工作人员 |
审查时,因收受好处或人际关系,人为降低评审和审核标准或减少审查环节。 |
中 |
1、审核前要进行公示,收集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
2、在审核(项目初步设计)过程中,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现场查勘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4、局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
水利规划办、行政审批科负责人 |
|||
权钱交易,擅自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
高 |
1、重大项目可实行双审查制度,并由集体讨论决定;
2、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
水利规划办、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分管领导 |
|||
4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防洪及水工程安全活动许可 |
3个 |
受理时,因想得到好处故意刁难申请人。 |
低 |
1、公开受理的条件、程序和时限,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补正制度;
2、加强窗口规范化管理和廉政教育。
|
窗口工作人员 |
审查时,因收受好处或人际关系,人为降低评审和审核标准或减少审查环节。 |
中 |
1、在审核(涉河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过程中,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现场查勘,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局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
水政科、行政审批科负责人 |
|||
权钱交易,擅自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
高 |
1、重大项目可实行双审查制度,并由集体讨论决定;
2、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
水政科、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分管领导 |
|||
5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设施验收 |
4个 |
受理时,因想得到好处故意刁难申请人。 |
低 |
1、公开受理的条件、程序和时限,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补正制度;
2、加强窗口规范化管理和廉政教育。
|
窗口工作人员 |
审查时,因收受好处或人际关系,人为降低评审和审核标准或减少审查环节。 |
中 |
1、在审核(开发建设水土保持方案)过程中,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现场查勘,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局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
水政科、行政审批科负责人 |
|||
决定时,权钱交易,擅自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
高 |
1、重大项目可实行双审查制度,并由集体讨论决定;
2、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
水政科、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分管领导 |
|||
验收时,权钱交易,擅自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 |
高 |
1、严格执行验收程序和标准;
2、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
水政科、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分管领导 |
|||
6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3个 |
受理时,因想得到好处故意刁难申请人。 |
低 |
1、公开受理的条件、程序和时限,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补正制度;
2、加强窗口规范化管理和廉政教育。
|
窗口工作人员 |
审查时,因收受好处或人际关系,人为降低评审和审核标准或减少审查环节。 |
中 |
1、审核前要进行公示,收集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
2、在审核(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书)过程中,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现场查勘;
3、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4、局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
水政科、行政审批科负责人 |
|||
权钱交易,擅自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
高 |
1、重大项目可实行双审查制度,并由集体讨论决定;
2、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
水政科、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分管领导 |
|||
7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 |
3个 |
受理时,因想得到好处故意刁难申请人。 |
低 |
1、公开受理的条件、程序和时限,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补正制度;
2、加强窗口规范化管理和廉政教育。
|
窗口工作人员 |
审查时,因收受好处或人际关系,人为降低评审和审核标准或减少审查环节。 |
中 |
1、审核前要进行公示,收集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
2、在审核(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过程中,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现场查勘,并征求环保等部门意见;
3、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4、局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
水政科、行政审批科负责人 |
|||
权钱交易,擅自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
高 |
1、重大项目可实行双审查制度,并由集体讨论决定;
2、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
水政科、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分管领导 |
|||
8 |
取水许可 |
4个 |
受理时,因想得到好处故意刁难申请人。 |
低 |
1、公开受理的条件、程序和时限,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补正制度;
2、加强窗口规范化管理和廉政教育。
|
窗口工作人员 |
审查时,因收受好处或人际关系,人为降低评审和审核标准或减少审查环节。 |
中 |
1、审核前要进行公示,收集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
2、在审核(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过程中,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现场查勘,并征求环保等部门意见;
3、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4、局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
水政科、行政审批科负责人 |
|||
决定时,权钱交易,对不按要求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取水单位违规许可。 |
高 |
1、重大项目可实行双审查制度,并由集体讨论决定;
2、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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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科、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分管领导 |
|||
权钱交易,不经取水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违规颁发取水许可证。 |
高 |
组织对取水单位申报的取水工程验收材料进行实地查验,查验过程要求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加强监督。 |
水政科、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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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5个 |
因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对巡查时发现或接到举报水事违法活动不进行立案查处。 |
低 |
建立巡查记录制度和首问责任制,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 |
10 |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
11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未经常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
12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
13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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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闸坝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的处罚;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调查取证时,为谋取利益,故意忽略有关证据和违法事实,以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 |
中 |
1、两人以上持证执法,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勘验笔录。
2、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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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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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违反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从事作业、开垦、开发采伐和生产建设单位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处罚 |
|||||
16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因利益关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环节的审查避重就轻,以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 |
中 |
1、加强法纪教育,增加执法人员知法守法的自觉性;2、建立水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 |
|
17 |
对违反《防洪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
18 |
对擅自在堤防、护堤地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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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在处罚幅度上滥用自由裁量权。 |
高 |
1、局法制机构对处罚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2、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
3、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4、公示处罚结果,做好案件归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水政科、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0 |
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和违规骗取、伪造取水申请文件、取水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
21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
22 |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
23 |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处罚; |
|||||
24 |
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处罚; |
|||||
25 |
擅自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
|||||
26 |
逾期不拆除违法建设项目、不清除障碍的处罚; |
处罚实施后,因利益关系,对处罚的落实情况听之任之或根本不去检查 |
1、建立事后监管制度,执法结果落实到位;2、建立案卷评查制度,加强对案件归档工作管理。 |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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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经营活动妨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处罚; |
|||||
28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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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未经批准建设水工程及在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其他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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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非法采砂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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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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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
33 |
不依法缴纳、拖延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
1个 |
在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擅自减免罚款或滞纳金金额。 |
中 |
1、局法制机构严格监督加处罚款的执行情况;
2、严格按水规费征收标准核算滞纳金金额,并印制在缴费通知单上接受监督,坚持透明管理;
|
水政科、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34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强行拆除、强制拆除或封闭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1个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强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拆除不彻底、不到位。 |
高 |
1、提高执法人员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强制;
2、实施政务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 |
35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和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代治理 |
2个 |
收受好处,不按照规定收取代治理经费,对代治理效果把关不严。 |
中 |
1、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对代治理的经费进行核算;
2、严格执行验收程序和标准,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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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科、行政审批科负责人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应当治理而未组织代治理的。 |
高 |
严格执行验收程序和标准,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
水政科、行政审批科负责人 |
|||
36 |
水资源费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 |
2个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擅自减免收费金额。 |
高 |
1、向征收单位明确水规费征收标准,并印制在缴费通知单上接受监督,坚持透明管理;
2、水规费不接受现金支付,要求取水单位统一汇缴财政非税专户,开具财政统一发票,接受财政监督。
|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在抄录用水计量时,收受好处,少录用水数额。 |
低 |
建立用水抄录明细表,两人以上持证抄录。 |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