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对象 |
国家 |
省级标准 |
市、县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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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
宁国市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2.关于印发《宣城市2020年度困难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民事〔2020〕15号) |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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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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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核实—残联审核—民政局审定—财政局打卡发放 |
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3-2209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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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2.关于印发《宣城市2020年度困难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民事〔2020〕15号)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原有政策范围内的残疾人(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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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800元/人/年;三、四级40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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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核实—残联审核—民政局审定—财政局打卡发放 |
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3-2209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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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民政局 |
孤儿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
1.《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2.关于印发《宣城市2020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民事〔2020〕16号)3.《关于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宣民事(2020)42号) |
孤儿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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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居孤儿不低于105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45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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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财政局打卡发放 |
1、社会散居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2、集中供养资金拨入集中供养机构 |
按月发放 |
0563-2209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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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居孤儿1092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1510元/人/月。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
宁国市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18)6号)2.宁国市2020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民办(2020)44号) |
年满80周岁以上本市户籍老年人(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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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
80-89周岁30元/人/月,90-99周岁50元/人/月,100周岁以上500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核实—民政局审核—财政局打卡发放 |
乡镇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3-2209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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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1.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修改(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6号)2.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宣政秘〔2020〕27号)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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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根据本地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本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
标准为640元/人/月,按照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审批—民政局确认—财政局打卡发放 |
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3-2209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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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民政局 |
临时救助资金 |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规〔2016〕10号) |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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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家庭类别和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核实、公示—民政局审核—财政局打卡发放 |
部门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3-2209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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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城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2.《关于公布2020年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宁政秘〔2020〕78号 |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认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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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当地城乡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1、城市特困供养人员补助标准为1020元/月·人。2、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补助标准为827元/月·人。3、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补助标准为690元/月·人。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公示—民政局审核审批—财政局打卡发放 |
1、特困分散供养“一卡通”发放2、特困集中供养拨入集中供养机构 |
按月发放 |
0563-2209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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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抚恤资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0〕98号) |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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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3078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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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审核、通过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 |
0563-2958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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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6440/年 |
病故军人遗属:24870/年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定补资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0〕98号) |
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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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在乡老复员军人:1536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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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审核、通过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 |
0563-2958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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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在乡老复员军人:1521元/月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655元/月 |
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540元/月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公因战伤残人员补助资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0〕98号) |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民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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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因战96970元/年、因公93910元/年、因病9083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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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审核、通过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 |
0563-2958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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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因战87750元/年、因公83140元/年、因病80030元/年 |
三级:因战77000元/年、因公72360元/年、因病67770元/年 |
四级:因战63110元/年、因公56970元/年、因病52350元/年 |
五级:因战49290元/年、因公43100元/年、因病40030元/年 |
六级:因战38510元/年、因公36440元/年、因病30780元/年 |
七级:因战29270元/年、因公26200元/年 |
八级:因战19480元/年、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建国前老党员补助资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0〕98号) |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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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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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审核、通过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 |
0563-2958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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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资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0〕98号) |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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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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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审核、通过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 |
0563-2958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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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伍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资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0〕98号) |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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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服役一年,每月享受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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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审核、通过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 |
0563-2958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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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优待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现役义务兵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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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年 |
乡镇上报、市人武部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通过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年 |
0563-2958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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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 |
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资金发放到户 |
户均约14000 |
户均2000 |
无 |
农户申请-村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市审批-组织验收-拨付危房改造资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竣工验收完成后30日 |
0563-2958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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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残联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
困难精神残疾人 |
安徽省省级补助每人每年800元,宁国市本级补助每人每年200元,合计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 |
申请、审核审批、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63-2209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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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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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购机,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主动申请补贴、受理核验、资格确定、信息公示、财政结算兑付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材料依据,对符合要求的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资金。从政策实施开始,市财政局原则上每月进行1次资金兑付。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组装完毕、安装到位后兑付补贴资金。 |
0563-2209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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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牲畜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8号) |
年出栏50头以上养殖场、户 |
50元/头 |
15元/头 |
15元/头 |
养殖场(户)向乡镇主管部门报告,官方兽医到场确认。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根据中央、省级补贴资金到位后3个月内发放。 |
0563-2209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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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人社局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补贴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保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财社〔2014〕84号);《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财社〔2019〕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7号);《关于宁国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
每人每月93元 |
每人每月8.5元 |
每人每月23.5元 |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或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领取申请 |
部门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3-2209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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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
对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 |
96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56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个人申报、村乡县三级审核、确认、公示,每年2月底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0月底前发放 |
2209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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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
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扶助金 |
子女伤残4200元/人/年、子女死亡5400元/人/年 |
子女伤残4560元/人/年、子女死亡6000元/人/年 |
子女伤残6000元/人/年、子女死亡7320元/人/年 |
个人申报、村乡县三级审核确认,每年2月底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0月底前发放 |
2209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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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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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人/月 |
20元/人/月 |
本人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申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0月底前发放 |
2209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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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大病住院救助 |
《关于充分发挥计生协和人口基金会在健康脱贫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皖卫秘办〔2016〕447号) |
当年因大病住院的计生特扶对象(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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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人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部门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2209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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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医疗保障局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救助对象 |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个人缴费部分的80-90%。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的个人合规自负医疗费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在年度救助限额的救助比例不低于70%。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4014009 |
|
宁国市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
《社会保险法》 |
参保居民 |
1.缴费政策。2021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28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580元/人(对我省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464元、省补助116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348元、省补助174元、市县配套58元。);2、待遇享受。1、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4014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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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
《社会保险法》 |
参保居民 |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2、待遇享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1、2021年度大病保险设年度起付线为1.5万元,普通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实行分段累计报销。自付达到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自付达到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自付达到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自付达到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建档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2209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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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应急局 |
灾民生活 |
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及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灾: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人均救助60元;冬春生活困难人均补助人均90元;因灾倒房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程序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实 |
0563-2209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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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资金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应急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 |
时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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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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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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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下达的资金总量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市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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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补贴面积摸底审核、登记造册、公示确认、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 |
0563-2209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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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