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44XF/202201-00075 | 组配分类 | 财政专项资金清单 |
发布机构 | 竹峰街道办事处 | 发文日期 | 2022-01-05 15:3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无,财政专项资金清单 |
信息来源 | 竹峰街道办事处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竹峰街道2021年惠民惠农资金发放结果 | 内容概述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 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竹峰年发放总金额 | ||
国家 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县级标准 | |||||||||
宁国市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2.关于印发《宣城市2020年度困难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民事〔2020〕15号) |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到人) | 60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核实—残联审核—民政局审定—财政局打卡发放 | 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3-4232016 | 720 | ||
宁国市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2.关于印发《宣城市2020年度困难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民事〔2020〕15号)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原有政策范围内的残疾人(到人) | 一、二级800元/人/年;三、四级400元/人/年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核实—残联审核—民政局审定—财政局打卡发放 | 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3-4232016 | 一、二级42400元;三、四级3600元。 | ||
宁国市民政局 | 孤儿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 1.《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2.关于印发《宣城市2020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民事〔2020〕16号)3.《关于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宣民事(2020)42号) | 孤儿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到人) | 散居孤儿不低于105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450元/人/月 | 散居孤儿1092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1510元/人/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 —民政局审批—财政局打卡发放 | 1、社会散居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2、集中供养资金拨入集中供养机构 | 按月发放 | 0563-4232016 | 1050 | |
宁国市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 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18)6号) 2.宁国市2020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民办(2020)44号) | 年满80周岁以上本市户籍老年人(到人) | 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 80-89周岁30元/人/月,90-99周岁50元/人/月,100周岁以上500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核实 —民政局审核—财政局打卡发放 | 乡镇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3-4232016 | 7400 | |
宁国市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1.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修改(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 56号)2.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宣政秘〔2020〕27号)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到户) | 各市根据本地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本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 标准为640元/人/月,按照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审批—民政局确认—财政局打卡发放 | 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3-4232016 | 682000 | |
宁国市民政局 | 临时救助资金 |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规〔2016〕10号) |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到人) | 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家庭类别和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核实、公示—民政局审核—财政局打卡发放 | 部门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3-4232016 | 10000 | |
宁国市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城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 102号)2.《关于公布2020年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宁政秘〔2020〕78号 |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认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到户) | 不低于当地城乡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1、城市特困供养人员补助标准为1020元/月·人。2、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补助标准为827元/月·人。3、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补助标准为690元/月·人。 | 个人申请 —乡镇(街道)初审、公示—民政局审核审批—财政局打卡发放 | 1、特困分散供养“一卡通”发放2、特困集中供养拨入集中供养机构 | 按月发放 | 0563-4232016 | 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281160元;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补助标准为21502元/月 | |
宁国市民政局 | 价格临时补贴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社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进员--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皖发改明电(2020) 24号) | 涉及民政部门的补贴对象为低保、特困人员(到户) | 各地根据当月物价上涨情况实际测算 | 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及时测算、审批、足额发放补贴 | 一卡通发放 | 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及时发放 | 0563-4232016 | 10989 |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定补资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0〕98号) | 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 解放战争时期在乡老复员军人:1536元/月 建国后在乡老复员军人:1521元/月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655元/月 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540元/月 |
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审核、通过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 | 05634022870 | 208314 |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公因战伤残人员补助资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0〕98号) |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民工) | 一级:因战96970元/年、因公93910元/年、因病90830元/年 二级:因战87750元/年、因公83140元/年、因病80030元/年 三级:因战77000元/年、因公72360元/年、因病67770元/年 四级:因战63110元/年、因公56970元/年、因病52350元/年 五级:因战49290元/年、因公43100元/年、因病40030元/年 六级:因战38510元/年、因公36440元/年、因病30780元/年 七级:因战29270元/年、因公26200元/年 八级:因战19480元/年 |
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审核、通过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 | 05634022870 | 78026 |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资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0〕98号) |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 | 705/月 | 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审核、通过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 | 05634022870 | 8710 |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伍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资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0〕98号) |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每服役一年,每月享受45元。 | 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审核、通过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 | 05634022870 | 123735 |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优待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现役义务兵家庭 | 20069/年 | 乡镇上报、市人武部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通过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年 | 05634022870 | 200690 |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其他 | 《宁国市重点优抚对象普惠加优待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 | 领取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根据文件规定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根据文件要求 | 05634022870 | 351039 | |||
住建局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 | 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资金发放到户 | 户均约14000 | 户均2000 | 无 | 农户申请-村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市审批-组织验收-拨付危房改造资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竣工验收完成后30日 | 0563-4037079 | 20000 |
宁国市残联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 困难精神残疾人 | 安徽省省级补助每人每年800元,宁国市本级补助每人每年200元,合计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 | 申请、审核审批、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63-4232016 | 15000 |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和停伐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林资函[2017]876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转移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9]71号) | 纳入停伐范围的个人和集体 | 2020年16元/亩 | 乡镇验收合格——编制资金发放清册——公示——申报——审核——发放 | 个人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集体通过集体账户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40127104011181 | 326582 |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转移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9]71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农[2017]502号 | 纳入公益林范围的个人和集体 | 2020年集体和个人国家级公益林16元/亩。 | 2020年省级公益林15元/亩 | 2020年宁国市级公益林15元/亩 | 乡镇验收合格——编制资金发放清册——公示——申报——审核——发放 | 个人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集体通过集体账户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40127104011181 | 651954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 | 自主购机,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主动申请补贴、受理核验、资格确定、信息公示、财政结算兑付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材料依据,对符合要求的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资金。从政策实施开始,市财政局原则上每月进行1次资金兑付。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组装完毕、安装到位后兑付补贴资金。 | 0563-4034273 | 47280 |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牲畜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8号) | 年出栏50头以上养殖场、户 | 50元/头 | 15元/头 | 15元/头 | 养殖场(户)向乡镇主管部门报告,官方兽医到场确认。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根据中央、省级补贴资金到位后3个月内发放。 | 0563-4100269 | 8720 |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 |
秸秆机械化还田奖补 |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宣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506号)及我市管理细则 | 种植大户 | 种植规模在50亩及以上的种植大户秸秆机械化还田,每亩奖补10元。 | 根据我市实施方案,符合条件的种植大户等向所在的乡镇、办事处申报、乡镇初验、部门核查、结果公示。 | 由乡镇、办事处打卡等方式发放 | 原则上按年度发放 | 0563-4022500 | 23058 | ||
宁国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 | 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资金 | 《关于2021年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资金预拨计划的通知》皖水移〔2020〕22号,《关于下达2021年大中型水库直补移民人口计划的通知》皖水移〔2021〕6号 | 大中型水库移民 | 600元/人/年 | 个人申请,宁国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核定为扶持对象,由宁国市财政局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2021年度分2次发放。一、二季度3月底发,三、四季度9月底发。 | 0563-4110673 | 954000 | ||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 对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 | 96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56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个人申报、村乡县三级审核、确认、公示,每年2月底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0月底前发放 | 4037860 | 210480 |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 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扶助金 | 子女伤残4200元/人/年、子女死亡5400元/人/年 | 子女伤残4560元/人/年、子女死亡6000元/人/年 | 子女伤残6000元/人/年、子女死亡7320元/人/年 | 个人申报、村乡县三级审核确认,每年2月底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0月底前发放 | 4037860 | 81240 |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 20元/人/月 | 20元/人/月 | 本人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申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0月底前发放 | 4037860 | 47530 | |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长效节育奖励资金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 自觉落实绝育、节育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 二女户结扎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其他情况结扎一次性奖励1000元。依法生育后落实上环术的,期内奖励300元,其他情况奖励200元。 | 节育奖励对象采取村级申报、乡级审核、市级确认后每季度统一打卡发放到对象账户 | 部门打卡发放 | 根据申报情况每季度统一发放 | 4016163 | 600 | ||
宁国市医疗保障局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救助对象 |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个人缴费部分的80-90%。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的个人合规自负医疗费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在年度救助限额的救助比例不低于70%。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4014009 | 94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