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00R/202104-00064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1-04-14 08:15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宁国市财政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新闻发布会实录,其他解读
信息来源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主题导航 财政、金融、审计
信息名称 【通过新闻发布会解读】宁国市财政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新闻发布会实录 内容概述 宁国市财政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新闻发布会实录

【通过新闻发布会解读】宁国市财政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新闻发布会实录

发布会主题: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发布会时间:2021年4月12日10:30
  发布会地点:市政府会议中心大会议室
  新闻发布会主要内容:发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宣贯举措,通报《宁国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施行以来的兑现奖励情况,解读《条例》、《细则》。
  新闻发布会出席人员: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汪廷,财政局(金融监管局)金融科负责人,主持人胡起。
  出席媒体:市融媒体中心、宁国政府网。

新闻发布会议程:发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宣贯举措,通报《宁国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施行以来的兑现奖励情况,解读《条例》、《细则》。


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汪廷发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宣贯举措
  为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条例》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进行舆论监督。我市成立了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在5月1日《条例》即将正式施行之际,处非办计划通过四项举措进行宣传,着力扩大《条例》知晓度。一是开展“学条例 勤答题 领红包”小程序答题活动;二是在《今日宁国》专版刊发《条例》全文;三是在宁国论坛“防范重大金融风险”专版发布《条例》全文;四是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各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属地和行业主管、监管领域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着力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集资犯罪案件6800余起,涉案金额1100余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约1.6万名,从境外10余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外逃犯罪嫌疑人80余名。数字可谓触目惊心,提醒我们危险就在身边。下一步,我市将根据《条例》规定及上级要求,将非法集资排查与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网格员巡查、社区治理、行业自律、有奖举报等有机结合,树立排查即宣传的理念,创新防范非法集资形式,实现对“有证行车”和“无照驾驶”全覆盖、排查处置常态化、宣传无处不在的工作实效,达到压实属地政府防范处置非法集资责任和行业主、监管部门监测预警责任,坚持关口前移、早防早治,把好非法集资风险源头关、发现关、管控关,广泛发动各方力量,推进非法集资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早防早治,形成上下高效联动、部门通力协作的“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的工作格局,坚决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总体要求。

财政局(金融监管局)金融科负责人通报《宁国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施行以来的兑现奖励情况

2020年,宁国市新发一起非法集资案件,犯罪人唐某、余某某夫妇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以经营周转为由,支付高于银行利息和借款的方式,以“口口相传”的形式,向不特定社会人员蓝某等三十余人借款达300余万元,因其长期借款,经营不善,无法维持资金链继续偿付本息,导致被借款人的大量资金损失无法挽回,目前该案还在一审审理中。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宁国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规定,于2020年12月18日兑现该起案件的举报人举报奖励,金额3000元。

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汪廷解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必须打赢的三大攻坚战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这为我们战胜风险挑战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金融领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完善法律制度是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力的保障和支撑。《条例》的出台,旨在用法治的方法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条例》的出台历经五年之久,2016年,原银监会启动《条例》立法工作,牵头起草形成初稿,提交司法部审查。2017年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陆续开展实地调研、国际比较研究、风险评估、修改完善等工作,2020年12月21日经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即非法性、利诱性和社会性。《条例》指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条例》共五章四十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监测预警等各项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牵头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二是加强预防监测。《条例》突出防范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各方面作用,建立健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的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行业自律、举报奖励等各项制度。相关部门要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异常流动和可疑资金监测等工作,以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风险。当前,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为此,《条例》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规定了针对性措施:禁止发布非法集资的信息;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电信主管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网站、APP等互联网的信息监测职责;压实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需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三是强化行政处置。《条例》规定行政处置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明确了调查处置手段和强制措施,对非法集资的刑事行政责任、资金清退以及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出了严格规定。《条例》明确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当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同时强调,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条例》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经营发布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市场主体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及未履行义务行为均规定了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局(金融监管局)金融科负责人解读《宁国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一、《细则》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2018年10月9日,宁国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印发了《宁国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版,试行以来,存在着标准较低的问题,并且由于机构改革,接受举报部门和联系方式都发生了变化。为更好地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畅通举报渠道,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4号)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省政府金融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部门制定的《安徽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宣城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我们对《宁国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制定了更为符合我市的实施细则。
  二、《细则》的起草过程。
  2020年8月14日,《宁国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经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扩大)暨地方金融领域行业清源工作会议审议通过,8月18日,经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同意并印发 施行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五章二十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非法集资举报的途径。
  宁国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本地非法集资举报工作,受理非法集资举报电话:0563—4110039;举报地址:宁国市人民路财政局大楼8楼金融科。 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市财政部门实施奖励举报工作。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等工作。
  二是明确了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条件。
  《细则》第五条明确了举报奖励应符合的三个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规定了不予奖励的七种情形: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匿名举报;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规定了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的四个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县、市、区(含开发区)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三是明确了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标准。
  举报奖励级别分为3级:一级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三级是不能提供相关直接证据且不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主要部分相符。
  1.一级举报奖励: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额的0.05‰(含税,下同)给予奖励;涉案金额10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04‰给予奖励。
  2.二级举报奖励: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额的0.03‰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下的按照涉案金额的0.02‰给予奖励。
  3.三级举报奖励:可视情况给予1000-2000元奖励。
  4.每起案件原则上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四是明确了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程序。
  接到举报人举报线索后,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没有行业主(监)管部门的,应当会同公安、市监、人行、银监等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性质认定。对查证属实但未涉嫌犯罪的,由主(监)管部门或者指定相关部门依据行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妥善处置。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在行业主(监)管或者指定部门依法处置或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作出奖励决定。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未接到领奖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
  五是明确了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监督及保密管理。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举报内容应当真实。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或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举报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电话、住址等信息,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汪廷总结发言
  召开这次新闻发布会,就是欢迎新闻媒体的朋友们一如既往的关心、关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与我们一起引导广大群众“守好钱袋子,护好幸福家”。在此,市处非办也提醒广大市民,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富翁是骗局,犯罪嫌疑人往往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熟人效应,以编造虚假项目、订立陷阱合同、承诺高额回报、虚构金融创新产品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力和防备心,成为非法集资参与人。市民朋友要牢记“高息诱饵不动心、老板实力不崇拜、官方背景不迷信、合法吸储不大意、熟人热心不轻信、违规吸储不参与”这“六不”口诀,在投资时多想一想、看一看、问一问,警惕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及时向当地政府、处非办或公安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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