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263J/201902-00012 | 组配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 发文日期 | 2019-02-19 17:26 |
发布文号 | 宁价商〔2019〕2号 | 关键词 | 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代征收费标准的通知,行政事业性收费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代征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宁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为促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建设持续良性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征收征缴率,维护广大市民追求美好生活的根本利益。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61号)和《宁国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将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代征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代征收费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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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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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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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元/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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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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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用水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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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含暂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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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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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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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社会福利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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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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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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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用水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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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部队、科研、事业单位
|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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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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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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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用水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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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
|
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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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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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经营户(含经营性房屋、宾馆、茶座、影视厅、球馆等)
|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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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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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含水果专营店、销售种类含果蔬的大型超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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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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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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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用水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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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浴、洗浴、洗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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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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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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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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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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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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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生产用水类
|
工业生产单位
|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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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虑到少数特困群众的承受能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实行免交政策,缴纳水费时向供水部门出示相关证明即可。
三、使用地下水及无法随水费征收等特殊情况,按《宁国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代征收费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
201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