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00R/202111-00030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29 17:3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宁国市财政局(国资委、金融监管局)调整后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 主题导航 | 财政、金融、审计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财政局(国资委、金融监管局)调整后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 内容概述 | 宁国市财政局(国资委、金融监管局)调整后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处理决定 | 备注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1 |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财务鉴证 | 《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号)第十三条:财政部门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的原则,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表和其他会计事项进行鉴证。鉴证报告作为财政管理的参考。 |
财政监督检查(共性权力) | 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保留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