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25543467L/202111-00121 | 组配分类 | 医疗救助 |
发布机构 | 仙霞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1-11-30 10:4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医疗救助 |
信息来源 | 仙霞镇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2021年医疗救助办理流程和救助标准 | 内容概述 |
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实行“一站式”救助服务。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逐步推行诊疗费用(挂号费、诊查费、检查费、药费和住院床位费等)优惠减免,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
(二)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部分由市医保局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及时结算。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三)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在非一站式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市医保局接到乡镇(街道)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市财政局接到市医保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原则上,当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在当年结算。
(四)规范医疗救助台账,建立信息准确、数据完善的救助花名册,实时掌握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管理,要在电子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确保个人救助档案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凭证、出院小结等相关凭证齐全。
医疗救助救助标准
个人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0000元。
(一)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困难帮扶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职业病人医疗救助设起付线5000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设起付线20000元,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对低保对象、困难帮扶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合规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为70%,对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比例为80%;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患上述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合规住院自负医疗费、职业病人所患职业病及其并发症住院治疗的合规自负医疗费超出5000元部分按60%比例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合规住院自负医疗费超出20000元部分按20%比例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和接受脑瘫、听力语言障碍康复训练治疗的0-6周岁儿童按《安徽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病种及医保支付标准(第一批)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41号)文件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执行。
(二)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含保底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达到宁国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可申请再次救助。当年再次救助仅限一次,且个人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仍维持一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