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驻宁各单位:
《宁国市因灾受损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扶持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9月5日
宁国市因灾受损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扶持方案
按照“统筹安排、分清缓急、充分发动、自救为主、政府支持”的原则,为加快推进我市因灾受损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中共宁国市委办公室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因灾受损农村住房及交通水利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灾后地质灾害排查处置工作方案 2019年山核桃安全采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办发〔2019〕95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扶持对象
因第9号台风“利奇马”造成农村住房倒塌、主体结构严重受损无法居住及自愿申请搬迁并经属地乡镇(街道)审核通过,且是农村唯一住房的农户。其中一宅多户的,以一宅为单位。
二、扶持方式及标准
对采取以下途径实现因灾受损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并拆除原有房屋的,给予相应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 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且今后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选择到我市城区新购商品房的,按实际所购住房建筑面积给予700元/平方米的购房券补贴,每户最高购房补贴不超过7万元。
2. 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且今后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选择到集镇(可跨乡镇购房)新购商品房的,按实际所购住房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购房券补贴,每户最高购房补贴不超过5万元。
3. 到统建区按统一规划建房的,由政府提供宅基地,并按照3万元/户标准补贴。
4. 由乡镇(街道)建设农民公寓楼以成本价购买,并给予4万元/户的补贴;
5. 购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安全闲置住房,给予4万元/户的补贴;
6. 原址或自行选址自建并满足本地区抗震设防要求,给予4万元/户的补贴。
7. 不选择上述扶持政策,且已解决住房安全的扶持对象,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且今后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给予4万元/户的补贴。
以上方式只可选择一种,不得重复或叠加选择。
受灾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转为集中供养;低保和贫困残疾人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条件的,同时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扶持对象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集中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
(二)村级评议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根据扶持对象标准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确定扶持对象,经公示后报乡镇(街道)审核,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三)乡镇审核
乡镇(街道)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按照扶持对象标准要求,对申请人的住房是否因灾受损、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认定标准等进行调查审核,对原址或自行选址自建的,要重点审核选址是否影响近期重点项目布局,是否符合村庄布点规划。乡镇(街道)审核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与申请对象签订相关补助协议。
(四)市级验收
市住建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扶持对象名单、扶持类型、补助方式及标准,对照补助协议履行实际情况予以全过程监管与审查,协议约定主体要件达成后组织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市住建局牵头,按照“成熟一批、验收一批、及时兑现”的原则将验收结果及扶持金额及时(或分批次)提交市政府研究,对验收合格达到扶持资金发放标准并研究同意的对象及时发放扶持资金。
四、扶持资金发放
(一)发放组织
依据农户的户籍实行属地管理,以乡镇(街道)为基本管理单元申请扶持资金,按政策标准通过“一卡通”足额发放到户。
(二)发放方式
1. 到城区或集镇新购商品房的,确认农户签定购房合同或协议后一次性发放。
2. 由政府提供宅基地,到统建区按统一规划建房的,确认房屋主体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3. 由乡镇(街道)建设农民公寓楼以成本价购买的,确认农户签定购买合同或协议后一次性发放。
4. 购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安全闲置住房的,确认农户签定购买合同或协议经司法鉴证后一次性发放。
5. 原址或自行选址自建的,确认房屋主体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6. 不选择上述扶持政策,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且今后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且已解决住房安全的扶持对象,出具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且今后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及已解决住房安全保障的相关证明后发放。
五、有关要求
1. 住建局负责,就本扶持方案出台具体操作细则,加强对受损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监管,确保工程造价合理、质量优良、管理有序。力争2019年11月30日前基本建成,2020年春节前全面完成。
2. 各受灾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集聚群众力量和智慧,鼓励投工投劳,开展生产自救,力争以有限的资金带动更多的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实施。
3. 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法从重从严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未尽事宜由住建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分别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