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00R/202111-00036 组配分类 招标采购
发布机构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1-11-26 10:20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国务院首批6个城市试点对政府采购不再要求财务报告纳税和社保材料,招标采购
信息来源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主题导航 财政、金融、审计
信息名称 国务院首批6个城市试点对政府采购不再要求财务报告纳税和社保材料 内容概述 国务院首批6个城市试点对政府采购不再要求财务报告纳税和社保材料

国务院首批6个城市试点对政府采购不再要求财务报告纳税和社保材料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以下简称《意见》),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并选择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为首批试点城市。

《意见》明确了首批试点城市共10个方面101项改革举措,其中,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的有五项。

1.清理取消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行为,同步完善与统一开放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市场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2.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清理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3.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的形式审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

4.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针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探索建立补偿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5.在货物报关、银行贷款、项目申报、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业务领域推广在线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应用,逐步实现在政务服务中互通互认,满足企业、个人在网上办事时对于身份认证、电子证照、加盖电子签章文档的业务需求。鼓励认证机构在认证证书等领域推广使用电子签章。


财政部拟将“较大数额罚款”统一提高至200万元以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财政部国库司研究起草了《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提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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