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60X/202306-00034 | 组配分类 | 行政裁决目录和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01 09:16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行政裁决,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行政裁决目录和流程图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林业局) | 主题导航 | 国土资源、能源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裁决分表 | 内容概述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权责清单219行政裁决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52号)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第36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0号)第九条: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权责清单 | |||||||
219 | 行政 裁决 |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52号)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第36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0号)第九条: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阶段责任:农村土地承包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2)、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