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60X/202306-00035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划目录和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01 09:19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行政规划,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行政规划目录和流程图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林业局) | 主题导航 | 国土资源、能源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规划分表 | 内容概述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权责清单236行政规划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1、编制阶段责任: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审查,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必要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3、报批阶段责任:根据法定审批权限,上报审批,信息公开。4、事后监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权责清单 | |||||||
236 | 行政规划 |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
1、编制阶段责任: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审查,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必要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3、报批阶段责任:根据法定审批权限,上报审批,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而未组织编制规划的; 2、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 3、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4、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及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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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行政规划 | 拟订全省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