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60X/202306-00033 | 组配分类 | 行政确认目录和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01 09:2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行政确认,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行政确认目录和流程图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林业局) | 主题导航 | 国土资源、能源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确认分表 | 内容概述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权责清单220行政确认不动产登记1.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权责清单 | |||||||
220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 | 1.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不动产抵押登记登记申报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当场在《不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不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4、送达阶段责任:设立《不动产抵押登记簿》,当场送达《不动产抵押登记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申报资料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对符合不动产抵押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 4、未严格审查不动产抵押登记条件,对抵押财产造成损失 ; 5、事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6、在不动产抵押登记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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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不动产抵押登记登记申报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当场在《不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不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4、送达阶段责任:设立《不动产抵押登记簿》,当场送达《不动产抵押登记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申报资料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对符合不动产抵押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 4、未严格审查不动产抵押登记条件,对抵押财产造成损失 ; 5、事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6、在不动产抵押登记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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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不动产抵押登记登记申报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当场在《不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不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4、送达阶段责任:设立《不动产抵押登记簿》,当场送达《不动产抵押登记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申报资料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对符合不动产抵押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 4、未严格审查不动产抵押登记条件,对抵押财产造成损失 ; 5、事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6、在不动产抵押登记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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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不动产抵押登记登记申报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当场在《不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不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4、送达阶段责任:设立《不动产抵押登记簿》,当场送达《不动产抵押登记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申报资料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对符合不动产抵押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 4、未严格审查不动产抵押登记条件,对抵押财产造成损失 ; 5、事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6、在不动产抵押登记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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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不动产抵押登记登记申报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当场在《不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不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4、送达阶段责任:设立《不动产抵押登记簿》,当场送达《不动产抵押登记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申报资料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1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对符合不动产抵押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 4、未严格审查不动产抵押登记条件,对抵押财产造成损失 ; 5、事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6、在不动产抵押登记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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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役权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不动产抵押登记登记申报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当场在《不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不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4、送达阶段责任:设立《不动产抵押登记簿》,当场送达《不动产抵押登记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申报资料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11、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对符合不动产抵押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 4、未严格审查不动产抵押登记条件,对抵押财产造成损失 ; 5、事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6、在不动产抵押登记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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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抵押权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不动产抵押登记登记申报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当场在《不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不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4、送达阶段责任:设立《不动产抵押登记簿》,当场送达《不动产抵押登记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申报资料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1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对符合不动产抵押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 4、未严格审查不动产抵押登记条件,对抵押财产造成损失 ; 5、事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6、在不动产抵押登记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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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行政确认 |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 1.《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第三条: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适用本办法。第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承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登记管辖。……市县应按照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跨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由共同的上一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登记机构办理。 2.《安徽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皖政〔2020〕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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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行政确认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241 | 行政确认 | 森林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八条: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告之应提交的材料,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告之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对审核合格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验收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补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不予受理; 2、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3、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