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64753563W/202112-00016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布机构 | 南极乡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1-12-07 1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行政确认,权责清单 |
信息来源 | 南极乡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南极乡2021年行政确认分表 | 内容概述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条件 |
程序 |
行政确认 |
兵役登记 |
1、《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达到服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接到通知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
当年12月31日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学历证明及其它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兵役登记机构进行兵役登记。当年年满17周岁的应届高(含相当于高中学历)毕业生,本人自愿或者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兵役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