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64753563W/202112-00017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布机构 | 南极乡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1-12-07 10:1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行政裁决,权责清单 |
信息来源 | 南极乡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南极乡2021年行政裁决分表 | 内容概述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条件 |
程序 |
行政裁决 |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
①当事人提出裁决申请。当土地纠纷调解不成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被诉一 方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裁决申请,裁决申请采用书面形式。②调解。土地管理部门在做出裁决以前,要在纠纷当事人之间再次做出调解。调解不成的,即进行裁决。③裁决。裁决前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到场。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法律和调查结果,本着保障合法权益,有利团结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原则,作出决定。 |